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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某某诉代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靖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某人王兴威,河南神龙剑(略)事务所(略)。

被告代某某,又名代X,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某人丁炎恩,河南安泰(略)事务所(略)。

案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0年10月21日,其承包广武镇X村X.5亩土地。之后,将该土地转包给被告经营。2009年12月,其因自己要耕种该承包地,通知被告交回土地,而被告拒不交回。现要求被告交还该承包地,并赔偿2010年度的损失8550元。

经审理查明:2000年10月21日,原告靖某某承包了广武镇X村的28.8亩土地,承包期为20年,总承包款为x元。之后,原告靖某某将该承包地转包给被告代某某承包经营。2009年12月,因原告靖某某要求被告代某某交回该承包地,双方发生纠纷,原告靖某某诉至本院要求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被告双方争议土地继续由被告代某某使用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该承包地如被征用,地上签附属物补偿款归被告代某某。

二、被告代某某于2011年7月3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靖某某支付土地承包款四万元。逾期,按四万三千元执行。

三、2020年9月30日后,土地附着物、水井及附属设施、房屋、围墙等无偿归原告靖某某所有。

四、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靖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此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勇

审判员陈朝阳

代某审判员王文学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高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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