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沈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于本案诉讼标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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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李育君
二0一0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曹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