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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鲁某某与被上诉人宋某某、陈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鲁某某。

委托代理人白彦平,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郜志杰,濮阳市华龙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宋某某、陈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华

代理审判员李瑞玲

代理审判员申希江

二00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焦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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