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某(乳名宝军),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严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尹某某自2006年参加邪教组织“实际神”以来,积极参加该邪教组织聚会活动,发展邪教成员,分发、转运邪教组织宣传品。并在家中藏匿邪教组织“实际神”内容的书籍199本、光盘58张、手抄单页83页、手抄本12个、复印宣传单页158页、磁带7盘等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手抄单页材料等书证、证人韩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扰乱人们的思想,动摇社会的法律秩序,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秩序,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其行为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尹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某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4日起至2014年4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朱建永
审判员张新爱
审判员陈素霞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