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25岁。
被告郝某某,男,25岁。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架,且被告不务正业,对家庭不负责任,两人已无法共同生活。为此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
被告郝某某辩称,原、被告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24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典礼并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6月16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同年9月7日生育双胞胎男孩郝某壮,女孩郝某果。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合而生气吵架。由此酿成本案纠纷。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被告家庭户口本复印件、上蔡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家庭幸福作出努力。二人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一些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且双方有和好的可能。为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志远
代理审判员张新卫
人民陪审员尼福运
二O一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李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