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上诉人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0)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上诉人刘某某与上诉人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徐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及被上诉人王某就本市惠民花园三期D9、DX号楼的粉刷装饰工程的工程款结算问题另案诉讼解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上诉人中建六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锐
审判员岳涛
代理审判员张蕾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