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甲,男,农民。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
被告郑某(又名郑X),男,农民。
原告黄某甲诉被告郑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3日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于2012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甲委托代理人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甲诉称,2011年3月19日至2011年11月20日,原告在被告处做木工,约定原告的工资为120元/天,经结算共欠27000元。2011年11月20日被告支付给原告工资款5000元,尚欠原告22000元,约定2011年春节付清。但到期后被告不守信用,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尚欠工资计22000元及自起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的利率计的利息。
被告郑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雇佣原告做木工。被告结欠原告2011年3月19日至2011年11月20日工资款27000元。被已付给原告5000元,尚欠原告22000元,由被告出具内容为“兹欠黄某甲工资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011年春节前付清。郑某2011年11月20日”一份欠条给原告收执为据。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为此,原告于2012年4月23日诉来本院请求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原告陈述及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等证据,经庭审审查,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郑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及相关某据,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可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被告尚欠原告工资22000元,有被告出具欠条一份为据,该欠条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据的合法性、关某、真实性的特点,被告尚欠原告工资22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被告应负支付尚欠工资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某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黄某甲工资二万二千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二万二千元为基数,自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被告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李某华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叶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