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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王XX雇主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曹某。

被执行人王XX。

代理人李X。

本院2011年4月28日恢复执行曹某依据(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XX雇主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标的x.34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代理人亲戚达成合解协议:“由王XX付给曹某人民币x元割根处理,余款主动放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成岗

二0一一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韩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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