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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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甲、田某、杨某某、张某甲、陈某犯抢劫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江某省徐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

辩护人王某乙,江某铸石(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田某。

指定辩护人耿闽生,徐某法律援助中心(略)。

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杨某子)。

指定辩护人裴保来,江某金某星(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张某甲。

辩护人王某丙、肖某,江某王某丙(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陈某。

江某省徐某市人民检察院以徐某诉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田某、杨某某、张某甲、陈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某省徐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琦、代理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王某乙、被告人田某及其指定辩护人耿闽生、被告人杨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裴保来、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王某丙、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某省徐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张某甲、田某、杨某某、张某甲、陈某及宋金某(另案处理)交叉结伙,驾驶轿车在江某省、山东省、安徽省境内,持砍刀、电警棍等在高速公路上抢劫作案多起,其中被告人张某甲参与作案二十一起,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x余元;被告人田某参与作案二十二起,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x余元;被告人杨某某参与作案十九起,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x余元;被告人张某甲参与作案二十一起,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x余元;被告人陈某参与作案三起,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2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5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田某、杨某某、张某甲在江某省连徐某速公路徐某方向曹林服务区附近,见吴某、张某丁驾驶的轿车(车牌号为苏x)停靠在路边,遂采取持刀威胁的手某劫得张某丁的挎包一个及诺基亚5310手某一部,包内有人民币x元、加油卡700元。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手某价值人民币1080元。

2、2009年6月3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田某、杨某某、张某甲在安徽省合徐某速公路X公里处,见水某、杨某昌将货车(车牌号皖x)停靠在路边,遂持刀将杨某昌脸部和手某砍伤,抢劫人民币6500元、三星手某一部、非品牌手某一部。经新沂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杨某昌的主要损伤为右面部横行7.5cm×0.1cm疤痕,其损伤构成轻伤。

3、2009年6月4日1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田某、杨某某、张某甲安徽省合徐某速953+200m处,见江某、徐某将货车(车牌号苏x)停靠在路边,遂采取持刀威胁的手某抢劫人民币3900元、诺基亚手某一部、步步高手某一部。

4、2009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田某、杨某某、张某甲在安徽省合徐某速公路吴某服务区南约十公里处,见邢某传、邢某震、吕某将货车停靠在路边换轮胎,遂采取持刀威胁的手某抢劫人民币5100元。

5、2009年6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田某、杨某某、张某甲及宋金某在江某省沿海高速连云港方向约261公里处,见刘某伟、王某丙华将货车(车牌号为鲁x)停靠在路边,遂采取持刀威胁的手某抢劫人民币3000余元及大显牌手某、康佳牌直板手某各一部。

6、2009年6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田某、杨某某、张某甲及宋金某在山东省同三高速公路X公里处时,见崔某、纪某将货车停靠在路边,遂采取持刀威胁的手某抢劫人民币8240元、诺基亚2100手某一部。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某价值人民币50元。

7、2009年7月16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田某、张某甲及宋金某在安徽省芜宣高速公路新竹服务区X镇方向约1000米处,见王某丙业、蔡某将货车停靠在路边,遂采取持刀威胁的手某抢劫人民币2305元、诺基亚手某一部及非品牌手某一部。

8、2009年7月16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田某、张某甲及宋金某在安徽省芜宣高速公路至宣城西出口约2公里处,见魏某好、周某将货车停靠在路边,遂采取持刀威胁的手某抢劫人民币4300余元、三星E848手某一部、亿通牌手某一部、挎包一个。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三星牌手某价值人民币1200元。

9、2009年7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田某、杨某某、张某甲及宋金某在江某省建湖县X村高架桥附近,见金某、钱某将货车(车牌号为苏x)停靠在路边,遂采取持刀威胁的手某抢劫人民币x元、诺基亚5110手某一部、CECT手某一部。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诺基亚手某价值人民币50元。

10、2009年7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田某及宋金某在江某省连徐某速公路X公里处,见李某营、尹某将货车停靠在路边,遂采取持刀威胁的手某抢劫人民币2200余元、两部诺基亚手某。

11、2009年7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田某、杨某某、张某甲及宋金某在江某省盐徐某速淮安方向建湖县出口附近,见张某甲、韩某、任某峰将货车(车牌号为苏x)停靠在路边修车,遂采取持刀威胁的手某抢劫人民币x余元、直板天宇手某一部、摩托罗某V8手某两部、直板天翼手某一部、摩托罗某E680手某一部。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三部摩托罗某手某共计价值人民币2460元。

12、2009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田某、杨某某及宋金某在山东省同三高速154公里处,见邢某恩、李某强将货车停靠在路边,遂持刀将邢某恩背部、左前臂、膝盖、腿部等多处砍伤,抢劫人民币7760元、诺基亚手某一部、韩某手某一部。经大石桥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邢某恩的损伤构成轻伤。

13、2009年8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田某、杨某某、张某甲在山东省日东高速261公里处,见李某海将货车停靠在路边,遂采取持刀威胁的手某抢劫人民币x余元、手某一部。

14、2009年8月19日夜,被告人张某甲、田某、杨某某、张某甲在山东省日东高速公路曲阜陵城段时,见张某甲龙、朱登伦将货车停靠在路边,遂持刀将张某甲龙腰部砍伤,抢劫人民币150元、亿城牌手某一部。经山东省曲阜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甲龙的损伤构成轻伤。

15、2009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田某、杨某某、张某甲在山东省日东高速公路X公里处,见张某甲军、任某权将货车停靠在路边修车,遂采取持刀威胁的手某抢劫人民币2400余元、天宇V760手某一部。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手某价值1080元。

16、2009年8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田某、杨某某、张某甲江某省铜山县境内徐某市西北绕城高速公路距离徐某北收费站两公里处,见王某丙军、汤某将货车(车牌号为冀x)停靠在路边修车,遂采取持刀威胁的手某抢劫人民币2600余元、诺基亚2610直板手某一部、三星手某一部。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诺基亚2610手某价值人民币100元。

17、2009年8月2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田某、杨某某、张某甲在江某省新沂市境内连徐某速公路连云港方向约88公里处,见葛某、刘某都将车(车牌号为鲁x)停在路边,遂采取持刀威胁的手某欲行抢劫,刘某都见状将车开走,四人追赶并将刘某都驾驶的车辆的玻璃砸碎,未能劫得财物。

18、2009年8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田某、杨某某、张某甲及宋金某在江某省连云港境内沿海高速公路徐某、连云港港口出口附近,见魏某吉、王某丙德将车(车牌号为鲁x)停靠在路边,遂采取持刀威胁的手某抢劫人民币700余元、三星手某一部、金某观音挂件一个、MP3一部。

19、2009年9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田某、杨某某、张某甲在江某省连云港境内沿海高速公路约93公里处,见张某甲清、张某甲黄将车(车牌号为苏x)停在路边,遂持刀将张某甲清右上臂砍伤,抢劫人民币2600元、诺基亚3220手某一部、银灰色三星翻盖手某一部、手某筒一把。经江某省灌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甲清的主要损伤为右上臂7厘米创口,其伤情构成轻微伤。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诺基亚3220手某价值人民币50元。

20、2009年9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张某甲、田某、陈某在山东省泰莱高速公路莱城南出口泰安方向五、六公里处,见罗某将车(鲁x)停在路边,遂采取持刀威胁的手某抢劫人民币1500元、银灰色非品牌手某一部。

21、2009年9月23日凌晨4时5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甲、张某甲、田某、陈某在山东省泰莱高速公路泰安方向高庄出口附近,采取持刀威胁的手某抢劫王某丙瑞人民币300元、褐色皮包一个、黑色长虹牌手某一部。

22、2009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田某、张某甲、陈某在山东省博莱高速公路苗山出口附近,见刘某江、王某丙城将货车停靠在路边,遂采取持刀威胁的手某抢劫人民币3400余元、摩托罗某手某一部、天翼牌手某一部。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张某甲、田某、杨某某、张某甲、陈某供述;被害人张某丁、水某、江某等人陈某;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田某、杨某某、张某甲、陈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某劫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张某甲、张某甲、田某、杨某某抢劫数额巨大,各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某甲、田某、杨某某、陈某交叉实施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甲、田某、杨某某、张某甲、陈某对指控的抢劫犯罪事实和定性均不持异议,被告人田某、杨某某、陈某未作辩解。

被告人张某甲辩解称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主要是张某甲归案前有自首的打算,归案后能够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有检举揭发情节,且在抢劫犯罪中没有致人重伤、死亡,后果不是特别严重,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田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主要是田某是从犯,且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且其未造成重伤以上后果,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主要是杨某某是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且抢劫葛某、刘某都是未遂,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甲辩解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主要是张某甲是从犯,且无前科,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在犯罪中主要负责开车,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请求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张某甲、田某、杨某某、张某甲、陈某及宋金某(另案处理)交叉结伙,驾驶轿车在江某省、山东省、安徽省境内,持砍刀、电警棍等在高速公路上抢劫作案多起,其中被告人张某甲参与作案二十一起,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x余元;被告人田某参与作案二十二起,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x余元;被告人杨某某参与作案十九起,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x余元;被告人张某甲参与作案二十一起,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x余元;被告人陈某参与作案三起,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2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09年5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田某、杨某某、张某甲在江某省连徐某速公路徐某方向曹林服务区附近,见吴某、张某丁驾驶的轿车(车牌号为苏x)停靠在路边,遂采取持刀威胁的手某劫得张某丁的挎包一个、诺基亚5310手某一部及放在车内的现金700余元,其中包内有人民币x元。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手某价值人民币108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某丁陈某笔录,证实2009年5月16日凌晨三点多,其乘坐吴某驾驶的苏x黑色东南富利卡商务车驶至连徐某速上曹林服务区西五公里左右的地方时,因车坏了就停在路边。吴某下车查看时,从后面过来一辆无牌照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从车上下来一人问吴某修不修车等。一会其看见吴某突然往后跑,车上又下来两个人追吴某,没追多远就折回来,一个人站在车左侧,另一个人打开车门上车翻东西。其意识到被抢劫,翻东西这个人将其推倒在后面座位上,样子很凶的让其把值钱某东西拿出来。其被抢米黄色女式挎包一个,包内有现金某万六千五百多、诺基亚直板手某一部,还有驾驶证、化妆品等私人物品等情况。

(2)被害人吴某陈某笔录,证实2009年5月16日凌晨三点十分左右,其和张某丁开车驶至连徐某速曹林服务区附近时,车辆发生故障,其将车停在路边。一辆无牌照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开过来停在其车后,从副驾位置下来一个人,车子又往前开停在其车前,先下来的人问其要不要帮忙修车,其请他们帮忙把车拖到服务区,那人说请示老板并往车前走,接着从后排下来一个拿刀的人,拎着刀冲过来要砍其,其就往车后跑,他们没追上。后来其听说张某丁的包被抢了。其加油剩下的700余元现金某被搜走了等情况。

(3)价格鉴定结论,证实张某丁被抢的诺基亚5310手某价值人民币1080元。

(4)被告人张某甲供述笔录,证实2009年5月份左右,其和杨某某、张某甲、田某四人驾驶租来的车到江某抢劫,约有凌晨三四点钟,在连徐某速曹林服务区附近碰到一辆停靠路边的黑色越野车。张某甲将车停他们车子前面,其先下车上前问是否需要帮忙,驾驶员说要拖车。其见车上就这一名男子,车后座有一个女的,就回去示意他们下车,然后杨某某与田某各持一把砍刀下车上前。那个男的大叫一声往车尾方向逃跑,几人追了几步就回到车上翻财物。其拿着手某筒翻驾驶室,田某与杨某某到后座翻,杨某某从后座女的手某抢了一个挎包,包里有一万五千元,还有驾驶证、化妆品等情况。

(5)被告人田某供述笔录,证实2009年五月份的时候一天凌晨,其和张某甲、张某甲、杨某某四个人驾车从连云港方向顺连徐某速往徐某方向,在经过一个服务区不远的地方抢了一辆黑灰色商务面包车。车上是一男一女,抢了一个包,包里有一万元现金,还有一部手某。

(6)被告人杨某某供述笔录,证实2009年5月中旬的一天夜里两三点钟,其和张某甲、田某、张某甲在连徐某速曹林服务区西五六公里处,抢了停在路边紧急停车带上的一辆黑色大面包车。车上有一男一女,男的一看有刀就往东跑了,其和田某打开车后排车门,向坐在后排的女的要钱,那个女的说没钱,并把手某的一个包往后放。其认为包里有钱,就上去抢包。被抢的包是一个女式挎包,包里有一万块钱某金,还有化妆品。张某甲也在驾驶室搜到几百块钱某情况。

(7)被告人张某甲供述笔录,证实2009年5月份的一天半夜三点多钟时,其和杨某某、张某甲、田某在连徐某速上抢了一辆黑色面包车,从车上女的手某抢了一个女式手某包,包里有一万多块钱某情况。

2、2009年6月3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田某、杨某某、张某甲在安徽省合徐某速公路X公里处,见水某、杨某昌将货车(车牌号皖x)停靠在路边,遂持刀将杨某昌脸部和手某砍伤,抢劫人民币6500元、三星手某一部、非品牌手某一部。经新沂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杨某昌的主要损伤为右面部横行7.5cm×0.1cm疤痕,其损伤构成轻伤。

3、2009年6月4日1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田某、杨某某、张某甲在安徽省合徐某速953+200m处,见江某、徐某将货车(车牌号苏x)停靠在路边,遂采取持刀威胁的手某抢劫人民币3900元、诺基亚手某一部、步步高手某一部。

4、2009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田某、杨某某、张某甲在安徽省合徐某速公路吴某服务区南约十公里处,见邢某传、邢某震、吕某将货车停靠在路边换轮胎,遂采取持刀威胁的手某抢劫人民币5100元。

上述三起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水某陈某笔录,证实2009年6月3日23时30分许,其和杨某昌开皖x号货车到徐某送货,驶至合徐某速824公里处时,因下雨把货车停在路边并下车准备覆盖货物。这时三个青壮年手某拿持砍刀冲过来,将砍刀放在两人脖子旁让蹲下不许动。其当时没敢动,杨某昌和他们理论。他们就让杨某昌掏钱,杨某昌掏钱某,其中一人说杨某昌不老实,并砍了杨某昌的脸部和右手某指。杨某昌身上的6000元及杨某昌放在驾驶室里的500元被抢了,其和杨某昌的手某也被抢了等情况。

(2)被害人杨某昌陈某笔录,证实2009年6月3日23时许,其和司机水某在合徐某速824公里处被抢劫。当时其和水某将车停在路边准备下车覆盖货物,三个年轻人从货车后边冲过来,把砍刀架在其和水某的脖子上,叫两人蹲下拿钱。其从身上掏出3000元钱,其中一人说其掏钱某不老实,用刀砍伤其脸部,在争执时其手某被砍伤。后那三个人在其和水某的身上搜东西。被抢的财物有其身上的6000元现金某放在驾驶室用来交过路费的500元现金,及两个人的两部手某。其脸部右边和右手某拇指被砍伤等情况。

(3)被害人江某陈某笔录,证实2009年6月4日1时40分左右,其驾驶苏x号货车和徐某一起往长沙送钢结构,驶至京台高速合肥方向x+200m地方时,其将车停在路边修车。一辆白色轿车停在其车前约六七米处,下来三个人问其要不要帮忙,然后三人用砍刀架在其和徐某脖子上,把两人按在地上,搜走身上的钱某手某后,到其车上也翻了一遍,并把修车的工具都扔到高速公路护栏外。其和徐某被抢了3900元现金某两部手某。

(4)被害人徐某陈某笔录,证实2009年6月4日夜里,江某驾驶苏x、苏x挂重型半挂车往湖南长沙送钢结构,其跟车照应。因车坏了,江某将车停靠在路边检修。其看到一辆白色轿车突然停在大货车前面约四五米的行车道上,先是下来一个人,接着又下来两个人问用不用帮忙。其和江某回答不用。三个人来到身后,其中两个人突然分别用砍刀架在两人脖子后,把两人按在地上,然后抢走车上的钱某身上的手某。其听江某讲准备路上用的3900元左右的钱某部被翻走,其和江某的两部手某也被抢了等情况。

(5)被害人邢某传陈某笔录,证实2009年6月4日1时左右,其和妻子吕某、儿子邢某震开车从广州往泰安费城送香蕉,驶至安徽合徐某速吴某服务区南十公里左右的地方货车右后轮爆胎。其和妻儿下车更换好轮胎正收拾工具时,有个人用砍刀押在其脖子上,喊不准动拿钱某。其想到车上拿手某报警,那人就从后面追其,其听到老婆和孩子那边也有打骂的声音。其听吕某说有一个人拿刀控制住她,搜走了她身上的5100多块钱,还拿去一根撬棍,一只红色充电式小手某筒。其看见抢劫的四个人穿过绿化带上了对面停着的一辆白色轿车,车前还站一个人。吕某背部、胳膊被刀背砍肿等情况。

(6)被害人吕某陈某笔录,证实其一家三口驾驶鲁x号货车从广东拉香蕉回来途中,驶至安徽吴某县X路上时,车子轮胎爆胎,邢某传将车滑行到一个桥上后三人下车换轮胎,换好轮胎后,其和邢某震把工具拾起来往工具箱里放。其听到旁边“扑通扑通”的声音,抬头一看,见三四个人架住邢某震,把他摁在高速公路路边护栏上。其拿起撬棍,要砸他们但怕伤着儿子,正犹豫的一瞬间,从其后边过来一个人,抓住其的脖子和其拿撬棍的左手某后拧,使其蹲坐在地上。那人用脚踩住其左手,然后一只手某住其右手,拧在后背,并用膝盖顶住其后背。其吓得没命地喊,有一个人拿出砍刀,用刀背使劲砍其右膀子及后背,邢某震挣脱后跑到工具箱前,拿出撬棍或扳手某类的,说“你放开我妈,不然我和你拼命。”后他们就跑一段距离以后翻过中间护栏,跳到对面路上,上了一辆停在对面路上的白色轿车。其胳膊右胳膊及后背都被砍得黑紫。等他们逃跑以后其发现口袋里的5100元钱某有了等情况。

(7)被害人邢某震陈某笔录,证实2009年6月X号凌晨一两点钟,其与父亲邢某传、母亲吕某三个人驾车经过安徽省合肥市附近的合徐某速吴某服务区南约十来公里处时,被几个青年持刀抢劫了五千多块钱。当时轮胎爆了,其父亲趴在车底换轮胎的,快修好时,其与母亲往工具箱里收拾工具。其忽然感觉背后有人掐其脖子,并听对方说:“快,蹲下,不许动。”其意识到被抢劫,对方两个人来摁其,其跟他们扭打起来。其母亲见其被打拿了一根铁棍想帮忙,另外一个男的又冲过去让她蹲下来,其母亲就拼命喊。他们就又过去用刀背砸其母亲,其从工具箱里摸出铁棍和他们打起来,对方害怕就跑过隔离带上了反方向高速行车带上停着的一辆无牌的白色轿车,车门附近还站着一个人。其听母亲说身上口袋内的5100多块钱某有了,他们跑时拿走了一个手某筒及一根撬棍。其穿的衣服被对方砍刀划破,其母亲背上被对方用砍刀刀背砸得瘀紫等情况。

(8)法医鉴定结论,证实杨某昌右面部损伤构成轻伤。

(9)被告人张某甲供述笔录,证实2009年五六月份的一天,其和张某甲、田某、杨某某驾驶POLO轿车,沿高速过了徐某往合肥方向,快到宿州时看到反方向停了一辆货车。当时车上有两个男的,因为刮风下雨正在车下盖车厢上的篷布,其和杨某某、田某持刀过去,控制住司机,抢了几千块钱某手某。杨某某还用刀划伤其中一人的脸。后一直往合肥方向开的,在未到合肥的地方抢了一到两起,具体记不清了,反正印象中是抢了等情况。

(10)被告人田某供述笔录,证实2009年五六月份的一天夜里,当时风很大,其和张某甲、杨某某、张某甲四个人开着POLO轿车进入到安徽境内抢劫了三起。第一起是在过了徐某后发现在合徐某速的反方向停着一辆大货车,对方是两个男司机,其和张某甲、杨某某拿着砍刀从中间隔离带穿了过去,其和杨某某各自控制了一个人,张某甲到驾驶室搜财物。后来杨某某用砍刀将他控制的那个人的脸划伤了,搜了几千块钱某手某后就穿过隔离带上车往合肥方向逃窜。在还没到合肥的时候抢了第二起,其和张某甲、杨某某拿着砍刀控制对方的两名司机,搜完他们身上及驾驶室的财物后上车迅速往合肥方向逃窜。走的时间不长,看见反方向停着一辆货车,对方有一个40来岁的妇女和一个20来岁的小伙子,货车底下有一个男的在修车。其和张某甲、杨某某拿着砍刀从隔离带中间穿过去,其控制那个妇女,杨某某控制那个小伙子,张某甲当时控制在车子底下修车的那个人。其控制的妇女拼命喊叫,其就用刀背砸。杨某某控制的那个小伙子说:“你要再打我妈,我就跟你们拼命。”然后那个小伙子摸出一根撬棍和其对打,其几人就上车跑了等情况。

(1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笔录,证实其和张某甲、张某甲、田某四个人走京福高速到徐某后转合徐某速往合肥方向。大概在过了宿州二三十里路的地方,发现反方向停着一辆大货车,当时下着小雨,车上两个人在修车。其几人把车停在路边斜对着那车,其和张某甲、田某拿刀下车,从绿化带穿过去,把砍刀架在他俩脖子上,喊快掏钱。四十多岁的那人想反抗,其将手某的砍刀往前一横,把那人右半边脸划掉一大块皮和肉,直冒血。两人一看流血了,就乖乖地把钱某手某掏出来,可能抢了两三千块钱某两部手某。抢完这次继续朝合肥方向走,大约下半夜一两点钟发现同方向停着一辆大货车,就把车停在那车前面,张某甲下来问要帮忙吗,后上前把两人控制住,其和田某搜身搜到两部手某。张某甲搜的驾驶室,应该是搜到钱某。抢完后接着往合肥方向走,过吴某服务区十公里左右,发现路对面停一辆拉香蕉的大货车,就下车去抢等情况。

(12)被告人张某甲供述笔录,证实2009年六一儿童节之后的一天,其和张某甲、杨某某、田某四个人驾驶polo轿车在刚到安徽境内时抢了一辆反方向的车辆。当时是下半夜,天气不太好,刮着大风,下点小雨,其听杨某某说他将人划伤了。在吴某服务区附近又抢了一辆同方向行驶的车子。接着一直往合肥方向开,随后抢了反方向停着的一对母子俩的货车,抢完后其听田某说他打了货车上的妇女,小伙子说如果再打他妈,就跟他拼命,田某和杨某某给吓得跑回来了等情况。

5、2009年6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田某、杨某某、张某甲及宋金某在江某省沿海高速连云港方向约261公里处,见刘某伟、王某丙华将货车(车牌号为鲁x)停靠在路边,遂采取持刀威胁的手某抢劫人民币3000余元及大显牌手某、康佳牌直板手某各一部。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刘某伟陈某笔录,证实2009年6月6日凌晨2点40分左右,其和王某丙华驾驶鲁x号货车行驶至沿海高速大丰地段时车子爆胎,在换轮胎时,有辆深灰色的车停在其车子前二十米左右,下来两个人问是否需要帮忙,其回答不需要。这时又有两个人从其车子后面出来。他们四人中三人拿出刀架在其两人脖子上,让拿钱。其掏出500块钱,他们不满意,把其身上的3000多块钱某部抢走,王某丙华身上的手某以及其放在车座上的手某也被抢走。

(2)被害人王某丙华陈某笔录,证实2009年6月6日凌晨2点40分左右,其驾驶鲁x号货车行驶至沿海高速大丰地段时车子爆胎,其停车后和刘某伟一起换轮胎。其看见有辆深灰色的车停在车子前二十米左右,大概过了五分钟,有两个人从车前过来,还有两个人从车尾处过来,其听见有人问是否需要帮忙,其回答不需要。他们四人拿出砍刀架在其和刘某伟脖子上,两人控制一个人,让拿钱。刘某伟掏出500块钱,他们不同意,搜了两人的口袋和驾驶室。刘某伟身上的3000多块钱某放在车座上的手某被抢走,其身上的手某也被抢走等情况。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沿海高速公路大丰段盐城方向261路标处,公安机关对现场刹车印迹、遗留物品等进行提取并拍照固定等情况。

(4)被告人张某甲供述笔录,证实2009年六七月份,其与张某甲、田某、杨某某、宋金某五个人在江某盐城地区的沿海高速上,抢了一辆拉猪的货车。对方是两个司机,正在货车的右侧轮胎附近修车。除了张某甲外,其四个人分组从车子车头、车尾两面夹去,将他们困在货车与高速护栏中间,用砍刀架在他们脖子上,并搜身,在其中一个人身上搜了估计两三千块钱,手某可能是两部,抢完后将修车工具给他们就跑了。这次抢劫杨某某控制对方的时候身子倚到了货车车身上,蹭了一身猪屎,所以印象都很深刻等情况。

(5)被告人杨某某供述笔录,证实2009年六月初,其和张某甲、张某甲、田某在江某沿海高速盐城大丰境内抢了一个拉猪的车,两个司机在修轮胎。其和张某甲、田某拿砍刀下车,一共抢了两三千块钱某两部手某,其弄了一身猪屎等情况。

(6)被告人张某甲供述笔录,证实2009年6月份,其和张某甲、田某、杨某某、宋金某五个人在沿海高速往盐城方向,由他们四人下车,持刀抢了路边停的一辆大货车,抢到两三千块钱某情况。

6、2009年6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田某、杨某某、张某甲及宋金某在山东省同三高速公路X公里处时,见崔某、纪某将货车停靠在路边,遂采取持刀威胁的手某抢劫人民币8240元、诺基亚2100手某一部。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某价值人民币5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崔某陈某笔录,证实其和外甥纪某驾驶鲁x号唐骏欧铃牌小货车带着女货主及一个小男孩从烟台返回临沂。2009年6月13日凌晨两点半左右,其驾车驶至同三高速公路X公里路标北侧约20米处时,其将小货车停在高速公路X路边休息,忽然有人开车门,拽着其的衣服把其拖出驾驶室,接着将其按倒在地上。其看清一男青年拿一把大刀架在其胸前,并吆喝了一句“拿钱”。其没敢说话,看见纪某也被人按倒在车下,用刀架着。按其的人搜去其的诺基亚2100型手某和140元钱,另一个搜纪某的口袋,其他两人上车翻钱。纪某被抢去7000余元钱,其中有放在裤子口袋里2100元,还有放在驾驶室遮阳板上包内的5000多元钱某情况。

(2)被害人纪某陈某笔录,证实2009年6月13日凌晨,其和崔某驾驶蓝色唐骏欧铃号牌鲁x小货车从烟台上同三高速公路回临沂,同行的货主是一个50多岁的妇女,还带着一个五六岁的小男孩。在青岛附近一服务区加油后,崔某开车,其在副驾驶座上睡觉的,其迷迷糊糊听到一句“你还睡觉啊”。接着被人从副驾驶座上拉下来摁倒在地上,并用刀架在脖子上,那人就说“别动,拿钱”。其听到车子那边有打人的声音,就把右裤兜里的2100块钱某出来交给他们。他们问其手某在哪。其说在车上,他们又有人上车搜。抢劫的有四个人,年龄都不大,手某拿着砍刀。其放在驾驶室上方架子上的小黑包被拿走了,包里有6000元左右的货款。其听崔某说他的诺基亚手某和身上的140元钱某被搜走了等情况。

(3)价格鉴定结论,证实崔某被抢的诺基亚2100手某价值人民币50元。

(4)被告人张某甲供述笔录,证实2009年6月份的一天,其和杨某某、张某甲、田某、宋金某五个人在青岛附近的同三高速上抢了一辆反方向的小货车。其和杨某某、田某、宋金某拿砍刀过去,把两个司机拽下来,其在驾驶室搜到一个黑色皮包,包里有几千块钱。其在驾驶室还看到在后面的卧铺上有个妇女抱着个小孩,躺在卧铺上等情况。

(5)被告人田某供述笔录,证实大约是2009年六七月份的时候,其和张某甲、杨某某、张某甲、宋金某五个人在青岛附近的同三高速上抢过一辆小货车,上面有两个司机及一个妇女带小孩。那次抢了一部手某、一个包,包内有很多零钱某情况。

(6)被告人杨某某供述笔录,证实2009年6月1日过后的几天下半夜,其和张某甲、张某甲、田某、宋金某在同三高速抢了一起,对方是两个男子,还有一个妇女带个小孩。其在年龄大的司机身上抢了一部手某,张某甲在驾驶室内搜到一个包等情况。

7、2009年7月16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田某、张某甲及宋金某在安徽省芜宣高速公路新竹服务区X镇方向约1000米处,见王某丙业、蔡某将货车停靠在路边,遂采取持刀威胁的手某抢劫人民币2305元、诺基亚手某一部及非品牌手某一部。

8、2009年7月16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田某、张某甲及宋金某在安徽省芜宣高速公路至宣城西出口约2公里处,见魏某好、周某将货车停靠在路边,遂采取持刀威胁的手某抢劫人民币4300余元、三星E848手某一部、亿通牌手某一部、挎包一个。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三星牌手某价值人民币1200元。

上述两起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某丙业陈某笔录,证实2009年7月16日晚11点半左右,蔡某驾驶皖x号解放货车在芜宣高速上行驶,其是副驾驶在卧铺上睡觉。其听到蔡某在车外跟人讲话,并听到副驾驶外面有拉门的声音,其以为是蔡某要上车,就打开门栓。门开后上来两个人,其中一人一脚将其踢倒在卧铺上,另一人一手某手某对着其,一手某刀抵着其胸口。主驾驶和副驾驶座位之间有个工具盒,他们抢走了其放在工具盒上的手某、工具盒前的305块钱某工具盒内透明文件袋里的2000元现金。其看见参与抢劫的四人上了一辆没有牌照的三厢POLO车等情况。

(2)被害人蔡某陈某笔录,证实2009年7月16日晚,其和王某丙业一起驾驶皖x号解放货车从芜湖往宣城方向行驶。当晚11点半左右,其驾车驶至新竹服务区X镇方向1千米左右时,因肚子不舒服把车停在高速公路紧急停车带上。其解大便时看见一辆没有后牌照的POLO三厢小车停在其车前的紧急停车带上,从车上下来四个青年人,手某都拿着三十公分左右长的黑色条状物,其中一人持手某筒。四人将其围住,其右手某的一个个子不高的人用手某住其头部,然后把刀架在其脖子上,其左手某的人用刀侧面抽其背部,边抽边让其交出钱某手某。其把手某掏出来给了他们。另外两个同伙从副驾驶室进入车内抢劫。其听王某丙业说钱某手某都被抢了,两人被抢了2305元钱某两部手某等情况。

(3)被害人魏某好陈某笔录,证实2009年7月16日晚,其和周某一起驾驶皖x号解放牌半挂货车从安徽省宁国市往芜湖市。过了宣城西高速出口约有两公里处发现货车漏油,就将车停在路边等待同事。在车上等了很长时间,周某下车小便,其突然听见车窗外有人喊“抢劫”,一人打开副驾驶室的门,这人手某拿着刀,对其讲抢劫。从旁边又上一个人,二话没讲就一把抓住其的头发,把其从副驾驶的位子上拉了下来,并摁住其头部让其蹲在地上。有人用刀架在其脖子上。他们就开始搜身,搜的时候还打其。其裤子前面左边口袋里的手某和裤子后面右边口袋里的200元现金某搜走。周某讲车上包里有钱,就有人到车上去搜。周某被抢了一部手某等情况。

(4)被害人周某陈某笔录,证实2009年7月16日晚11时50分左右,其和魏某好驾驶皖x号解放牌货车沿芜宣高速从宁国市到芜湖市,在宣城西高速出口往芜湖方向约两公里处发现车坏了,就把车停在紧急停车带上等同事过来。等了很长时间,同事还没来,其下车到公路护栏外解小便,突然有人用手某其背后卡住其后颈,紧接着用刀架在其脖子上,让其别动并把钱某手某拿出来。其侧身看到有一个人把魏某好从车上拖下来,用刀架在魏某好的脖子上。控制其的那个人还用脚朝其大腿踢了好多脚,并打其两个耳光。其和魏某好都蹲下,他们就要钱某手某。其讲身上没有钱,他们就一边打一边搜身,打魏某好打的比较厉害。其看见有一个人在车上搜东西,其对打人的三个人讲:“不要打了,车上有个包,包里好像有钱。”这时搜车的那个人就把车上的棕色小挎包拿下来,后四人离开。其看见他们走时翻过高速公路中间的隔离带,上了那边车道紧急停车带上停着的一辆银白色大众车子,车牌号中有5512字样。其被抢了一部三星E848手某、一个男式棕色挎包,包内有四千一二百元,魏某好被抢了一部手某等情况。

(5)价格鉴定结论,证实周某被抢的三星E848手某价值人民币1200元。

(6)被告人张某甲供述笔录,证实2009年六七月份,其和杨某某、张某甲、田某、宋金某在芜湖到宣城高速上抢了一辆中型货车。其和杨某某、田某拿刀下车,发现一个男的蹲在货车右侧护栏附近大便的,将刀架在他脖子上要钱,后来田某上驾驶室搜的。接着往宣城方向跑,又在反方向行车道上抢了一起,对方两个男司机在车上休息等情况。

(7)被告人田某供述笔录,证实2009年7月份还去了一次安徽,这次在安徽的芜湖、宣城附近抢了两起。当时天气比较热,其和张某甲、杨某某、张某甲、宋金某五个人开车POLO轿车去的,在半夜的时候先在没到宣城之前抢了一起,是同方向停着的一辆货车,将车子停在对方货车前面,然后上前抢了对方。对方是两个司机,没怎么反抗。抢完后继续往前走,快到宣城时,在高速对面反方向的停车带上发现一辆货车,接着从隔离带穿过去抢了对方等情况。

(8)被告人杨某某供述笔录,证实2009年七月中旬一天,其和张某甲、张某甲、田某、宋金某五个人开着租来的POLO轿车从新泰出发,经徐某、蚌埠、合肥、芜湖、宣城去的杭州,这一路上抢了两起,经过芜湖出口处持刀抢了一辆停在路边的大货车,抢了两千多块钱某两部手某。又往前开了几十分钟,发现一辆车,上去抢了两千多块钱。这两起大概是半夜12点多钟,两起中间间隔半小时等情况。

(9)、被告人张某甲供述笔录,证实其在芜宣高速上参与抢劫两起等情况。

9、2009年7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田某、杨某某、张某甲及宋金某在江某省建湖县X村高架桥附近,见金某、钱某将货车(车牌号为苏x)停靠在路边,遂采取持刀威胁的手某抢劫人民币x元、诺基亚5110手某一部、CECT手某一部。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诺基亚手某价值人民币50元。

10、2009年7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田某及宋金某在江某省连徐某速公路X公里处,见李某营、尹某将货车停靠在路边,遂采取持刀威胁的手某抢劫人民币2200余元、两部诺基亚手某。

上述两起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钱某陈某笔录,证实2009年7月17日晚上,其和驾驶员金某驾驶苏x号东风牌货车从兴化戴南往西安运不锈钢材料。到了7月18日凌晨1时许,车辆驶至建湖境内时出了故障,其和金某就停车修理。其看见从东边过来四个人,两个在金某那边,有两个在其这边,问其需不需要帮忙,其回答不需要。之后其听到金某和他们发生争吵,其这边的两个人中的一个抢过其手某的扳子,砸向其脑袋被其躲开。另一个人还站在其后面,右手某砍刀顶在其面前,问其钱某哪里。其害怕就告诉他们到车上找。其看到金某被另外两个人控制住,金某的手某砍伤。被抢财物有现金x元、CECT、诺基亚手某各一部等情况。

(2)被害人金某陈某笔录,证实其和钱某一起驾驶苏x号半挂大货车行至盐徐某速卢沟杏园村高架桥南500米左右时,发现车况有问题,就把车停到紧急车道内,之后二人下车修理。其听到身后有人问其“要修车吗”把其吓了一跳,其转头看到一个光着上身的胖子和一个30岁左右的穿着上衣的男青年站在其后面,还有两个男青年站在右车轮边钱某后面。其后面的两个人右手某看到顶住其后背,其随即跳下车,转身推了穿衣服的小青年,两个人都用刀砍其,其用左手某时小拇指被砍伤流血,其跑了五六米被追上,不知被谁推了一把,其跌倒在护栏边,左膝盖跌破了。两个人用刀指其。其看到一个男青年拿着手某筒从右门爬进驾驶室,翻了四五分钟后下车,和在钱某旁边的人一起翻越隔离带向西跑了,用刀指着其的两个人也跟着跑了。钱某上车检查,发现两人的手某和x元货款被抢。其被抢的手某是诺基亚5110型等情况。

(3)被害人李某营陈某笔录,证实2009年7月19日半夜12点钟左右,其和另一名司机尹某驾驶豫x红头蓝厢半挂解放大货车途经连徐某速徐某方向46公里处蔷薇河大桥时,车坏了,其和尹某下来修车,后二人在驾驶室休息。到了凌晨两点左右,一辆银灰色没挂牌照的三厢轿车停在其车前面十几米远,先下来一个人,拉开副驾驶室车门,问其“车子什么问题”,其以为是高速上修车的就回答“电瓶没电了”,并带他到发动机前看电瓶。那人忽然打其头部一拳,接着用砍刀指着其让其蹲下、抱头,还喊不要看。其看见从他们车上又下来三个人,跑到其车驾驶室跟前拿砍刀砸玻璃,让开门。尹某打开车门,他们把尹某揪下来就打,后把他拉到路边车头跟前,让他蹲下。有一个人进入驾驶室里翻钱,看着其的人一手某刀,一手某其口袋,控制尹某的两个人也搜他的身。上车搜的那人三四分钟下来,和他们一起上车逃离。其和尹某看到车里被翻得乱七八糟,卧铺被子底下用皮筋裹的2200多块钱某翻走了,工作台上随车的手某和其放在司机座椅后兜里的手某被拿走。看着其的那个人还从其手某夺过手某筒,扔进河里等情况。

(4)被害人尹某陈某笔录,证实2009年7月19日凌晨,其和司机李某营驾驶豫x解放牌大货车走到连徐某速徐某方向46公里处附近时,车子坏了。其和司机李某营修好后就在车子上休息。凌晨两点钟左右,一辆银灰色的三厢轿车忽然停在其车前面,接着下来四个年轻人问怎么回事,李某营以为是高速上帮人修车的,赶紧下车拿手某筒告诉对方是怎么回事,其坐在车上发现对方开始殴打李某营,接着就要上驾驶室。其见遇到坏人立即将门锁上,对方就拿砍刀砸玻璃,声称如果不开门就将玻璃砸碎。其打开车门,对方把其拽出来,让其蹲着并开始殴打、搜其口袋。其中一个人到驾驶室搜钱,放在卧铺被子底下的2000多块钱某搜走,车里两部手某被抢走等情况。

(5)价格鉴定结论,证实金某被抢的诺基亚5110手某价值人民币50元。

(6)现场勘验笔录,证实第9起案件中心现场位于盐城市X村境内盐徐某速公路北一车道上,现场的地面上有两块潮湿印痕,在该潮湿印痕的北侧草丛中有多个矿泉水某子,瓶子四周某散有多张某甲片,在草丛中有一只紫色塑料手某筒。在现场高架桥西侧约250米的高速路边停放一辆货车,车头两侧转向灯防护罩呈破碎状,在副驾驶位置后侧的油箱上有一枚足迹。对现场物品和痕迹进行提取并拍照固定等情况。

(7)被告人张某甲供述笔录,证实其和张某甲、杨某某、田某、宋金某在高速公路盐城附近抢过一次,当时是半夜,张某甲将车子停下来,另外四个人持砍刀从高速中间隔离带穿过去冲到对方跟前,对方是辆大货车,司机两个人身上没有钱,杨某某在驾驶室搜到了一万块钱。接着下了高速,在连云港住下,住到中午张某甲有事坐汽车回了新泰,到了半夜里杨某某又有事要回去,由杨某某开车,从连云港上连徐某速往新沂方向没多久,发现在一个大桥上停着一辆货车,其将车子停在他们前面,四个人都下车,对方两个人在车上,其打开车门问需要帮忙吗,对方说电瓶没电了。然后其就将背后的砍刀拿出来,叫对方下车,其将副驾驶那人给拽下来,正驾驶那男的忽然将车门关上锁住了,其喊了半天才开门,然后田某等人将那人拽了下来拳打脚踢了一顿,这次抢了一两千块钱,手某应该也有,对方还有个手某筒被其夺过来,临走时顺手某河里了等情况。

(8)被告人田某供述笔录,证实2009年七月份的一天夜里,那次是其和张某甲、张某甲、杨某某、宋金某五个人驾驶银灰色POLO汽车在盐徐某速上抢了一辆反方向停着的大货车,不是张某甲就是杨某某在驾驶室搜到了一万块钱某两部手某等情况。

(9)被告人杨某某供述笔录,证实2009年7月中旬的一天,其和张某甲、张某甲、田某、宋金某五个人从盐徐某速往盐城走,在淮安往盐城两地中间的建湖境内,在路的对面发现一辆半挂大货车,对方车上两个人在修车,其中一个趴在发动机上。其和张某甲把刀背在身后,从绿化带穿过去。其看他身边有工具箱,怕他拿工具反抗就上去把工具箱提走。这时车发动机上那人往下跳,跳到护栏外跌伤了,田某和宋金某就控制住他。张某甲说抢了四五千块钱。抢完上一起之后,从盐城顺沿海高速到连云港住了一白天,期间张某甲坐汽车回新泰。剩下的四个人到半夜上了高速,大概是半夜一两点钟,发现同方向路边停着一辆大货车,两个司机在修车。张某甲先下去,其和宋金某、田某接着跑去,刀背在身后,到对方跟前后拿刀指着他们,叫快拿钱。控制住人后,张某甲上车搜钱某手某,到手某开车逃离。这次抢了一两千块钱某情况。

11、2009年7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田某、杨某某、张某甲及宋金某在江某省盐徐某速淮安方向建湖县出口附近,见张某甲、韩某、任某峰将货车(车牌号为苏x)停靠在路边修车,遂采取持刀威胁的手某抢劫人民币x余元、直板天宇手某一部、摩托罗某V8手某两部、直板天翼手某一部、摩托罗某E680手某一部。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三步摩托罗某手某共计价值人民币246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某甲陈某笔录,证实2009年7月27日1时32分,其和韩某、任某峰三个人驾驶苏x号解放牌厢式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距建湖县高速收费站两公里左右时,货车自动熄火停在了高速隔离带,韩某打手某筒,任某峰修车。这时一辆没有牌照的银白色POLO三厢轿车斜停在大货车前,副驾驶位置上的人把头伸出来问需不需要帮忙,其回答不需要。其刚说完就看到从轿车里冲出来几个人,手某拿着东西。控制住其和韩某、任某峰后,他们抢走其两部手某,其中一人进入车内,搜走x元现金。控制其的人用东西砸了其左膀一下,又用脚踹了两脚,一脚踹在嘴上,一脚踹在左膀上等情况。

(2)被害人韩某陈某笔录,证实2009年7月27日凌晨一点多,其和张某甲、任某峰驾驶的货车在建湖境内熄火了,其和任某峰下车修车时被五个人抢劫了。其被抢了一部摩托罗某V8手某,一部白色直板天宇手某。张某甲放在车上的x-x元没有了,身上的1500元和两部手某被抢,一部是摩托罗某V8手某,一部是天翼直板手某。任某峰少了一部摩托罗某手某、1500元现金。控制其和任某峰的两个人,手某各拿一把刀,其被他们赶到公路下面,还被用刀背砍了一下,张某甲被他们踢了两脚等情况。

(3)被害人任某峰陈某笔录,证实其和韩某、张某甲在盐徐某速盐城境内离建湖出口还有两公里的地方被五人抢了。其身上1200余元现金、一部直板触摸屏摩托罗某手某被抢。韩某、张某甲每人被抢两部手某,他们两个人每人被抢1000多元现金,放在驾驶室内的两万余元现金某搜走等情况。

(4)价格鉴定结论,证实张某甲、韩某、任某峰被抢的三部摩托罗某手某分别价值人民币1200元、900元、360元。

(5)被告人张某甲供述笔录,证实2009年7月份的一天半夜,其和杨某某、田某、张某甲、宋金某五个人在盐城建湖县附近的高速上发现路边停靠一辆货车,两个男的在修车,一个男的在旁边看。其几人上去将砍刀拿出来架在他们脖子上,让他们蹲下来,搜他们身。其到驾驶室搜了x元钱。他们几个人一共搜了五六千块钱、几部手某,钱某部交给其。其说在驾驶室没搜到钱,分了这边的五六千块钱。其藏了x元等情况。

(6)被告人田某供述笔录,证实2009年七月底的一天半夜,其和张某甲、张某甲、杨某某、宋金某五个人驾驶POLO汽车在淮安附近的盐徐某速上抢了一辆停在路边的蓝色厢式货车,对方是三个男的在路边修车,其几人持砍刀迅速将对方控制住,在三个人身上搜了四五部手某及一千多块钱某情况。

(7)被告人杨某某供述笔录,证实2009年七月底一天晚上,其和张某甲、张某甲、田某、宋金某五个人在盐徐某速盐城至淮安段往淮安方向离建湖收费站不远的地方抢了一辆同方向的大货车。车上三个人,一个老板两个司机,两个司机修车,老板站在边上,其和田某、宋金某用刀控制住他们,叫他们拿钱,其和张某甲先后上车搜钱某情况。

12、2009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田某、杨某某及宋金某在山东省同三高速153公里处时,见邢某恩、李某强将货车停靠在路边,遂持刀将邢某恩背部、左前臂、膝盖、腿部等多处砍伤,抢劫人民币7760元、诺基亚手某一部、韩某手某一部。经大石桥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邢某恩的损伤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邢某恩陈某笔录,证实2009年8月1日凌晨一点多钟,其和李某强驾车行至同三高速公路X公里处时,听见车有异响,其就停车和李某强下车检查。李某强去找传动轴,其绕到车前面准备锁上车门修车时,忽然有人拿刀从后面砍了其左前胳膊一刀,其侧脸看见一个男青年拿把砍刀站在其身后,另外还有三个男青年拿刀朝其过来,在其车前大约六七米处靠路右边停着一辆白色轿车。其被砍第一刀后看到李某强从车后回来,就喊让他赶紧跑。那四个拿刀的人有两人去追李某强,另外两个人继续追其,把其砍倒后让其交出钱,其把口袋里的7760元货款给了他们。追李某强的那两个人回来后进入驾驶室搜东西。其左前臂被砍一刀,后背被砍两刀,右腿膝盖被砍一刀,左腿膝盖被砍一刀,右小腿被砍一刀。他们是山东口音等情况。

(2)被害人李某强陈某笔录,证实2009年8月1日凌晨1时许,其和邢某恩驾驶辽x号蓝色欧曼大货车沿同三高速公路从日照开往烟台,当行驶至同三高速公路X公里处时由于车发生异响,停车检查发生车的转动轴掉了。其找转动轴返回到距离车大约六七米远时,其看见有三四个男青年拿刀在追邢某恩,邢某恩朝其吆喝说是遇到抢劫的了。邢某恩刚喊完,有两名男青年持刀朝其追过来,其调头就跑,跑时看见邢某恩被砍倒。放在驾驶室里的两部手某和邢某恩身上的钱某抢了等情况。

(3)法医鉴定结论证实邢某恩的损伤构成轻伤。

(4)现场勘验笔录,证实现场位于平度市X镇同三高速烟台方向x+50M处,该路段行车道南侧有一界标,界标西侧有一滩400×x的血迹,血迹北侧公路中心线上有一范围200×x的血迹。对现场痕迹进行拍照固定等情况。

(5)被告人张某甲供述笔录,证实2009年7月底的一天,其和杨某某、田某、宋金某在青岛附近的同三高速上发现一辆货车停在路边,四个人拿着砍刀下了车,对方司机见其几人过来就跑,其和田某持刀追其中一个,那人往车尾方向跑从护栏跳到高速公路下面,田某也跳下去持刀砍伤那人的胳膊和腿,那司机从口袋里掏出一沓钱某田某。杨某某和宋金某追的另外一个司机。后来田某把钱某了杨某某,杨某某还搜了驾驶室等情况。

(6)被告人田某供述笔录,证实2009年7月份,其和张某甲、杨某某、宋金某四个人开着轿车去的抢劫。那天晚上四人在同三高速青岛附近,发现同方向停靠一辆大货车。四人直接持砍刀过去,司机见其几人过来就往车尾方向跑,其和张某甲追其中一个司机,其追上后持刀一挥,砍中了他的腿和胳膊,那人主动从身上掏了3000多块钱某其。其将钱某给杨某某等情况。

(7)被告人杨某某供述笔录,证实2009年7月底的一天,其和张某甲、田某、宋金某四个人在青岛胶州附近的同三高速上发现紧急停靠带上停了一辆货车,就拿砍刀下车,发现车尾有个人在修车,田某、张某甲拿刀过去,那人就跑,田某、张某甲去追,那个人被追回来时浑身是血,被砍伤的司机从身上口袋里掏出一沓钱某情况。

13、2009年8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田某、杨某某、张某甲在山东省日东高速261公里处,见李某海将货车停靠在路边,遂采取持刀威胁的手某抢劫人民币x余元、手某一部。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某海陈某笔录,证实2009年8月10日晚上十点来钟,其和驾驶员张某甲臣驾驶鲁x解放牌货车行至日东高速261公里+900米处浣府河桥西时,车低压管漏油,司机步行到济宁北路口买配件,其在现场。大约是10时10分,一辆白色轿车超过货车,停在前边五六米处,从车上跳下来三个小青年,拿着两把砍刀跑过来,年龄较大的小青年抓住其手,说“俺没钱某了,给两个钱某”,年龄小的小青年上车从驾驶座底下翻出黑色提包,又过来一个拿刀的青年,他俩摁住其并说“你再动,砍死你”。拿刀的小伙子踹其两脚,用刀拍其后背三四下。被抢的包里有欠条40余张某甲现金x余元。一部双卡手某也被抢了等情况。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李某海辨认出杨某某为参与抢劫他的人。

(3)现场勘验笔录,证实现场位于兖州市日东高速8m府河大桥西头K261+269处。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固定等情况。

(4)被告人杨某某供述笔录,证实2009年8月份初的一天夜里,其和张某甲、田某、张某甲四个人驾驶那辆POLO轿车在济宁、兖州高速上发现同方向停靠一辆货车,对方就一个司机,其将车子停在他们前面,其和张某甲、田某三个人拿着砍刀下去,其到跟前后叫他把钱某出来,接着和田某上前用手某其摁住,张某甲到驾驶室搜到一个包,接着上车逃离。张某甲后来说包里有两千多元钱某情况。

(5)被告人田某供述笔录,证实在兖州附近的日东高速上抢劫过停靠在路边的货车等情况。

14、2009年8月19日夜,被告人张某甲、田某、杨某某、张某甲在山东省日东高速公路曲阜陵城段时,见张某甲龙、朱登伦将货车停靠在路边,遂持刀将张某甲龙腰部砍伤,抢劫人民币150元、亿城牌手某一部。经山东省曲阜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甲龙的损伤构成轻伤。

15、2009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田某、杨某某、张某甲在山东省日东高速公路X公里处,见张某甲军、任某权将货车停靠在路边修车,遂采取持刀威胁的手某抢劫人民币2400余元、天宇V760手某一部。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手某价值1080元。

上述两起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某甲龙陈某笔录,证实2009年8月19日,其和朱登伦驾驶鲁x号绿色解放挂车到曲阜送货。晚上10时许其驾车从兖州上日东高速由西向东行至曲阜陵城段时车没油了,其将车停下和朱登伦下车准备放副油箱的油,这时从路南侧上来三名男青年,从车后走到其跟前,其觉得不对头,就站起来向西跑。跑了二十多米,其后腰被砍刀击中流血。其就和他一起走到车旁,其看清是三个手某电警棍和砍刀的男青年,他们向其要钱。其说车坏了没钱,拿电警棍的两个人就分别电其和朱登伦一下,其和朱登伦没办法就分别掏出手某等物品,拿电警棍的又搜其身,搜出驾驶证里面夹着的150块钱。其后腰被砍伤,被抢走一部亿城牌直板黑色手某等情况。

(2)被害人任某权陈某笔录,证实2009年8月20日凌晨,其和张某甲军驾驶的鲁x号蓝色平头货车在日东高速离曲阜收费站有四五公里处爆胎了,其靠边换轮胎。张某甲军在车边上站着,告诉其前边停了一辆没开灯的小车。其看见车前面200米左右的地方停了一辆小轿车,没开灯。这时从北边绿化带中间穿过来三个人,手某都拿砍刀,把其和张某甲军控制住,一个人到车上搜没搜到钱某搜身,其把钱某给他们,包里的2400多块钱某拿走了,其银灰色天宇手某也被搜走等情况。

(3)被害人张某甲军陈某笔录,证实2009年8月20日凌晨一时许,其和任某权在日东高速离曲阜收费站四五公里的地方,被三个男人持砍刀抢劫了,被抢了2400余元、一部天宇手某等情况。

(4)法医鉴定结论,证实张某甲龙的损伤构成轻伤。

(5)价格鉴定结论,证实任某权被抢的天语V760手某价值人民币1080元。

(6)被告人田某供述笔录,证实其和张某甲、张某甲、杨某某驾驶POLO轿车在曲阜附近的日东高速上发现反方向紧急停靠带上停着一辆货车,其和张某甲、杨某某三个人就下车拿着砍刀和电警棍过去,对方一个人见来人就立即往车尾方向跑,其追了过去,将砍刀扔过去砍中对方的后背,对方就跌倒在地上,其过去后将砍刀拾起来,将这个司机拽到货车跟前,后来在这两个司机身上及驾驶室共搜了几百块钱某两部手某。接着在曲阜附近又抢了一起,这一起是一辆同方向拉煤的货车,其和张某甲、杨某某三个人拿着砍刀、电警棍从中间隔离带穿过去控制住两个司机,搜了可能几千块钱某两部手某等情况。

(7)被告人杨某某供述笔录,证实2009年8月份一天的上半夜,其和张某甲、田某、张某甲四个人沿日东高速在曲阜附近抢了反方向停着的一辆货车,对方是两个人,一人见其就跑,田某去追,其和张某甲控制另一个人,田某将那个人追回来,那人后背被田某砍伤了,身上也没什么钱。在驾驶室也没搜到什么。接着在曲阜附近又抢了一辆同方向的,其几人冲过去控制住两个正在修车的司机,搜身、搜驾驶室,搜到两部手某和一两千块钱某情况。

(8)被告人张某甲供述笔录,证实2009年8月份的一天,其和杨某某、张某甲、田某驾驶POLO轿车在日东高速曲阜附近抢了一辆反方向的货车,其和杨某某、田某持刀过去,其中一个司机往车尾方向跑,田某持刀过去追,其和杨某某控制另一个司机,田某将对方后背给砍伤了,那个司机主动从身上掏了钱某手某出来等情况

16、2009年8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田某、杨某某、张某甲江某省铜山县境内徐某市西北绕城高速公路距离徐某北收费站两公里处,见王某丙军、汤某将货车(车牌号为冀x)停靠在路边修车,遂采取持刀威胁的手某抢劫人民币2600余元、诺基亚2610直板手某一部、三星手某一部。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诺基亚2610手某价值人民币100元。

17、2009年8月2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田某、杨某某、张某甲在江某省新沂市境内连徐某速公路连云港方向约88公里处,见葛某、刘某都将车(车牌号为鲁x)停在路边,遂采取持刀威胁的手某欲行抢劫,刘某都见状将车开走,四人追赶并将刘某都驾驶的车辆的玻璃砸碎,未能劫得财物。

18、2009年8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田某、杨某某、张某甲及宋金某在江某省连云港境内沿海高速公路徐某、连云港港口出口附近,见魏某吉、王某丙德将车(车牌号为鲁x)停靠在路边,遂采取持刀威胁的手某抢劫人民币700余元、三星手某一部、金某观音挂件一个、MP3一部。

上述三起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汤某、王某丙军陈某笔录,证实2009年8月20日凌晨三点多,汤某和王某丙军驾驶车牌为冀x的货车行驶到徐某绕城离高速徐某北入口两公里左右处时下车拆换轮胎。一个二十多岁拿着棍和砍刀的男子上来就用棍砸汤某的右肩,让汤某把钱某出来,边说边用电警棍电汤某的右胳膊,旁边还站着两个拿刀的男子。汤某把身上的600块钱某出来。王某丙军的左小腿被砍伤,口袋里的2000元钱某掏出来。他们又到车上翻,抢走二人手某等情况。

(2)被害人葛某、刘某都陈某笔录,证实2009年8月20日凌晨5点左右,葛某和刘某都驾驶鲁x号解放大货车顺连徐某速往连云港方向88公里处时,二人下车小便。这时从后面上来一辆轿车,停在车前几米远的地方,从车上下来三个拿砍刀、电警棍的人。葛某知道有一万多块钱某刘某都身上,就往车后引开他们,跑了几十米被追上,刘某都上车就把车门锁死并往前开。他们三人拿砍刀和电警棍指着葛某要钱,葛某回答没有,拿电警棍的人就用电警棍电葛某,还有一个拿刀的在旁边要钱。葛某就把驾驶证掏出来,里面夹有三四十块钱,他们嫌少没拿,就上车去追刘某都,刘某都没停车,其中一个人用砍刀把驾驶室左边玻璃敲碎了等情况。

(3)被害人魏某吉陈某笔录,证实2009年8月20日晚上8点来钟,其和王某丙德驾车沿着宁连高速从南京往青岛行驶,到了21日凌晨2点来钟,开到沿海高速过徐某、连云港港口出口约二三公里处时,从左后面上来一辆轿车,银灰色的,把其挤停在路边。其刚下车,从轿车上下来了5个人,一个拿强光手某,其他四个人拿着大砍刀围过来。其在两个人拿刀准备砍其时调头往南跑,并越过护栏跑到高速另一边的车道上,后越过高速护网跑到路边草丛里躲起来,他们也追过去但没找到其。其回到车里后听王某丙华说钱某、手某、现金、金某挂件(观音像)、车钥匙、车的手某都被抢走,其被抢现金500元,车的应急灯被打碎等情况。

(4)被害人王某丙德陈某笔录,证实2009年8月20日晚上,其和魏某吉驾车沿宁连高速从南京往青岛行驶,21日凌晨2点来钟,突然一个人用电棍把其触醒,右边有两个男的拿砍刀架在其脖子上,左边一个男的拿着电棍,他们让其把钱某出来,右边两个人的其中一个把其脖子上的金某件(观音像,8克左右)拽走,后直接把其拖到车下路边,另外两个人就在车上翻东西,过有几分钟后,按其的那个男的把其推到车尾处,调头上了辆轿车。其被抢三星手某一部、黑色钱某一个、金某音挂件一个、MP3一部及车钥匙、车辆手某,钱某内有身份证、银行卡各一张、200元左右现金某情况。

(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葛某辨认出杨某某是参与抢劫其的人。

(6)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王某丙军、汤某被抢案现场位于徐某绕城高速公路X村段出口2+0.12千米处的高速公路的北侧车道的外车道上。中心现场位于外车道上一蓝色格尔法L180箱式货车上。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固定等情况。

(7)价格鉴定结论,证实王某丙军被抢的黑色诺基亚2610手某价值人民币100元。

(8)被告人张某甲供述笔录,证实2009年8月下旬的一天夜里,其和张某甲、田某、杨某某在徐某绕城高速公路离收费站不远的地方抢了一辆大货车。其叫对方拿钱某手某,他们不掏其几人就把刀拿出来吓唬他们,并用脚踢他们,其进入驾驶室翻钱。最后抢了3000来块钱某两部手某。抢过之后驾车顺连徐某速往东走,在新沂至东海的连徐某速上抢了一辆停靠在同方向路边的货车,其和杨某某、田某三个人持砍刀下去,其还拿着电警棍,对方有一个男的见到其过来就向车尾跑,其追上后发现这个人身上没有钱,而货车那时却发动起来向前开跑了,其就去追,结果没追上。之后其下高速到了连云港,宋金某联系杨某某去接他,接下来到了晚上八九点钟,其五个人就从连云港上高速,顺沿海高速往盐城方向转了一圈没碰到靠边停的车,又从沿海高速往连云港方向返回,在连云港附近又抢了一次,货车是停在同方向紧急停靠带上的,对方车子刚停,其就将车子插到他们前头,其五个人全部下车冲过去,宋金某、张某甲等人上驾驶室搜的,这次抢了一个金某件等情况。

(9)被告人田某供述笔录,证实2009年八月下旬,其和张某甲、张某甲、杨某某四个人开着POLO汽车带着砍刀与电警棍,在徐某附近的高速上抢了一辆大货车,对方两名司机在修车。这起是穿过高速公路中间隔离带到对方反方向车道上抢的,张某甲在车子里面看车的,其和张某甲、杨某某三个人持刀、电警棍过去抢的,在对方口袋里及驾驶室里搜一两千块钱、两部手某。接着其四个人就顺高速上了徐某高速,在经过新沂市不远的地方发现路边停靠一辆蓝色大货车,就将车子停在其前面,拿刀上去架在他脖子上,张某甲拿着电警棍要钱。这时车内有个人把车门锁上发动货车走了,其追了好长时间没追上,气得将车子玻璃给打碎。在连云港接到了宋金某,到了晚上九点钟,其又上了高速,在快到连云港市区的沿海高速上抢了一辆停在路边的蓝色货车,当时车下就一个人,其停车下来就走过去,那个人见状吓得往回跑,其没追上,紧接着就爬上货车,车里有个人在睡觉,张某甲、杨某某上去搜,其与宋金某在下面守着,在车内搜到一个包、手某等情况。

(10)被告人杨某某供述笔录,证实2009年8月中旬的一天下半夜两点来钟,其和张某甲、张某甲、田某四个人开车在徐某绕城高速公路过徐某北收费站两三公里处,穿过中间绿化带到对面抢了一辆河北牌照的大货车。两名司机在底下修车,张某甲在车上等着,其三人用砍刀和电警棍把对方控制住,在两人口袋和驾驶室搜了一两千块钱,还有两部手某。接着其从徐某上了连徐某速往连云港方向走,过新沂有二三十公里的地方又抢了一起但没抢到钱。对方是一辆大货车,两个人在下面停车小便,其三人停车带砍刀和电警棍下去,那两人看到其,一个上车,一个往西跑,其就去追那个跑的,追上了张某甲用电警棍触了那人两下,叫他拿钱,其和田某也拿砍刀指着那人叫拿钱,那人从口袋里掏出驾驶证,里面夹着几十块钱某钱,其嫌少没拿。其就去追那辆车,那人不停,其就用砍刀把驾驶室门玻璃砸碎。后来其在东海下了高速,到晚上又在连云港上了沿海高速,往南到建湖转了一圈没抢到又返回,在快到连云港市区的沿海高速上发现同方向停了一辆蓝色的货车,当时车下有一个人,其和张某甲、田某、张某甲都下车,那人还没等其靠近就往后跑,张某甲、田某拿电警棍、砍刀去追,其拿砍刀从驾驶室门上车,张某甲拿着砍刀从副驾驶门上车,车上有一个司机在睡觉,张某甲拿刀控制住他,其在驾驶室翻到一部手某,张某甲从那人脖子上夺下来一个小金某音等情况。

(1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笔录,证实2009年8月下旬的一天夜里两三点钟,其和张某甲、田某、杨某某在徐某绕城高速公路距离收费站三四公里的地方看到路边停了一辆大货车,有两个男的在车底修车,其把车停在他们前面,他们三个人拎刀下去抢了两三千块钱。抢过之后走连徐某速往连云港方向行驶,凌晨五点多了到了东海和新沂交界的地方,看到路边停一辆大货车,有个男的下来小便,他们三个人拎刀和电警棍下去,那个男的往西边车后跑,车上还有一个人把车开跑了,这次没抢到东西。2009年8月下旬的一天夜里,其和张某甲、田某、杨某某开车到连云港路段时,看到路边停着一辆蓝色大货车,有司机在车下检修,他们三人拿刀抢了货车上人的现金,一条金某萨项链,手某等情况。

19、2009年9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田某、杨某某、张某甲在江某省连云港境内沿海高速公路约93公里处,见张某甲清、张某甲黄将车(车牌号为苏x)停在路边,遂持刀将张某甲清右上臂砍伤,抢劫人民币2600元、诺基亚3220手某一部、银灰色三星翻盖手某一部、手某筒一把。经江某省灌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甲清的主要损伤为右上臂7厘米创口,其伤情构成轻微伤。经新沂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诺基亚3220手某价值人民币5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某甲黄陈某笔录,证实2009年9月6日其和儿子张某甲清开苏x号货车走沿海高速去盐城。约20时20分左右行至高速公路约93公里处时,其靠路边停车修轮胎,大约过了十几分钟,一辆白色小轿车从车后过来停在其车前。其看见车上下来三个人,其中一个人问需要帮助吗。紧接着其感觉到右肩被重重的打了一下,张某甲清正要站起来被其中一人砍了一刀。其和张某甲清被他们赶到货车车头,他们说“不要动把钱某出来,要动就砍死你们”。其当时就把身上的钱某出来给他们,他们还上来搜身,有一个从副驾驶位上上车搜了四五分钟,搜过后把其和张某甲清赶下高速路基,然后三人就上车往盐城方向跑了。其和儿子的两部手某、其身上约2600元钱某抢。手某一部是诺基亚3220,一部是三星的等情况。

(2)被害人张某甲清陈某笔录,证实2009年9月6日其父亲张某甲黄开苏x号货车带其走沿海高速去盐城,行至灌北出口向南约两公里出现轮胎故障,刚停车不到十分钟,一辆白色轿车停在其车前几米处。其看见车上下来四个人,其中一人刚下车就回到驾驶位上,其余三人直接向其和父亲冲过来,他们三人手某都拿着东西,两人拿着砍刀,其中一人上来就砍其右胳膊一刀,并喊别动。其和张某甲黄被赶到货车车头,他们让把钱某出来,并搜身,其的手某被抢走,其父亲的手某、2000余元现金某抢走等情况。

(3)法医鉴定结论证实张某甲清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4)价格鉴定结论,证实张某甲黄被抢的诺基亚3220手某价值人民币50元。

(5)被告人张某甲供述笔录,证实2009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八点来钟,其和张某甲、田某、杨某某开车沿着沿海高速往盐城方向开,快到盐城的时候看到有一辆小货车停在紧急停车带上,张某甲把车停下,其几人都拿着砍刀朝货车走去,叫他们把钱某手某掏出来,当时那个年轻的没掏,田某用砍刀朝那男的砍了一下,之后其几人就跑了,这次抢了2000来块钱,抢了两部手某等情况。

(6)被告人田某供述笔录,证实在2009年九月初的时候,其和张某甲、张某甲、杨某某四个人开一辆POLO汽车在沿海高速上抢了一对父子,其上前将儿子用刀架住,他一挣刀划伤了他胳膊,这次抢了一两千块钱某金、两部手某等情况。

(7)被告人杨某某供述笔录,证实2009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八九点钟,其和张某甲、张某甲、田某在去盐城的途中,在同方向路边发现一辆小货车,车下一老一小在修车,张某甲先下车,问要帮忙吗,他拿灯光一晃,其和田某就下车,把刀背在身后走过去把两人围住,叫掏钱。那个小孩要反抗,田某上去就砍了他胳膊一刀,老头说别难为小孩,就从口袋里把钱某手某掏出来,其又把两个人身上搜一遍才离开等情况。

(8)被告人张某甲供述笔录,证实2009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八点多钟,其和张某甲、田某、杨某某在沿海往盐城方向过一个收费站二三公里的地方发现一辆小货车停在路边,其把车停在小货车前面,他们拎刀下车,抢了两三千块钱某手某。上车后田某说其中一个人不听话,砍了他一刀等情况。

20、2009年9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张某甲、田某、陈某在山东省泰莱高速公路莱城南出口泰安方向五、六公里处,见罗某将车(鲁x)停在路边,遂采取持刀威胁的手某抢劫人民币1500元、银灰色非品牌手某一部。

21、2009年9月23日凌晨4时5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甲、张某甲、田某、陈某在山东省泰莱高速公路泰安方向高庄出口附近,采取持刀威胁的手某抢劫王某丙瑞人民币300元、褐色皮包一个、黑色长虹牌手某一部。

22、2009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田某、张某甲、陈某在山东省博莱高速公路苗山出口附近,见刘某江、王某丙城将货车停靠在路边,遂采取持刀威胁的手某抢劫人民币3400余元、摩托罗某手某一部、天翼牌手某一部。

上述三起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罗某陈某笔录,证实2009年9月22日晚上,其驾驶鲁x号解放半挂货车从莱芜南入口顺高速路向西行驶了五六公里时发现机油漏了,其买机油返回时已经是23日凌晨3时30分左右。其发现有一辆黑色轿车停在其车前四五米处,先后从车上下来三个人,其中一人到其右车门,其余两人到其左车门,在左车门的两人一个拿砍刀,一个拿电警棍,右车门那人拿砍刀。拿电警棍的人拉开车门让其下来,并用电警棍电了其左前胸一下,左车门拿砍刀的人将其从车上拽下来,并把手某给夺去。在右车门那人将车座上的钱某拿去,把钱某内的钱某了出来。然后那两个拿砍刀的人用砍刀逼其下高速,他们上车向西逃跑。其被抢了1500余元和一部手某等情况。

(2)被害人王某丙瑞陈某笔录,证实2009年9月23日凌晨,其在泰莱高速公路杨某收费站东500米处的路北等去黄岛拉货的大货车,4时50分左右一辆黑色的桑塔纳2000轿车从东边过来停在其身边,司机下车问其是否打车,其回答不打,司机就从车上拿出一根木棍,接着副驾驶上下来一个手某砍刀的青年,后边下来一个手某电警棍的青年,拿刀的青年将砍刀架在其脖子上,拿电警棍的青年用电警棍电了其右胳膊两下。司机说把包和手某拿来,说着就将其夹在胳膊下包抢了过去,其裤兜里的手某也被掏走。其被抢的手某是一部长虹牌的直板黑色手某,包是一个褐色皮包,内有300余元现金某身份证、银行卡和部分票据等情况。

(3)被害人刘某江某述笔录,证实2009年9月X号晚上十点左右,其和女婿王某丙城驾驶鲁x号车从博山上博莱高速往莱芜走,三四个小时后驶至离苗山收费站两三公里处。其和女婿停车小便顺便检查轮胎时,后面上来一辆黑色的轿车,停在其车前四五米的地方。从车上下来几个人,有两人手某砍刀向其冲过来并拿刀指其,其中一个说“快拿钱,钱某哪里”。其回答没钱,那人又说“你不老实,不老实就砍死你”。他俩让其跪下并搜其身,把其手某搜走,后又搜驾驶室和王某丙城。其被抢了一部摩托罗某手某。王某丙城被抢一部手某和3000多块钱某情况。

(4)被害人王某丙城陈某笔录,证实2009年9月23日大约凌晨两点来钟,其与岳父刘某江某驶鲁x解放牌货车驶至博莱高速苗山出口前约两三公里处。其和刘某江某车检查轮胎,刚下车就发现一辆黑色桑塔纳无牌轿车停在我们车前面两三米远,车上先下来两个人,到其跟前后,其中一个拿电警棍电了其几下,右手某时拿出一把砍刀架在其脖子上,让其别动。控制其的一个人向其要钱,另一个去驾驶室搜。其把钱某掏了出来,大约有三千四五百块钱。又从车上下来两个人,上前去控制其岳父。其放在驾驶室的天翼手某被搜走。其岳父的摩托罗某手某也被抢等情况。

(5)被告人张某甲供述笔录,证实2009年9月23日凌晨一两点钟,其和张某甲、陈某、田某四个人在莱芜境内抢了一辆同方向的货车,对方是两个人,在他们身上可能搜到一两千块钱、两部手某。到了凌晨4点左右,其四人又在泰莱高速抢了一辆停在路边拉水某管的货车。其将车子停在对方车辆前面,发现车主就一个人,其拿电警棍将司机拽下来,然后搜身没搜到钱,后在驾驶室内搜到一个钱某,抽出来里面的一千多块钱某把钱某又扔了回去。后来顺着泰莱高速往泰安方向跑,在一个收费站附近碰到一个二十来岁的男子站在高速路边,手某拿着个打车的车牌,其将车子停在他面前,接着将他围起来,其用电警棍电了他一下,将他胳膊底下夹着的一个包抢过来,还抢了一部手某等情况。

(6)被告人田某供述笔录,证实2009年9月23日凌晨两三点钟,其和张某甲、张某甲、陈某四个人驾车从淄博顺高速往莱芜来的,在莱芜境内发现一辆大货车停在高速公路紧急停靠带上,对方有两个男的,一个二三十岁,一个四五十岁,正在下面检查车子,其在这个年轻的身上搜了有两千多块钱某一部手某,在那个年龄大的身上搜了一部手某。到了凌晨3时左右,其四人在莱芜市附近的一条高速上抢了一辆蓝色尖头大货车,车子上拉的是那种大管道,车主是一个人,这次抢了一部手某和一些钱。凌晨四五点钟,四人在从莱芜往泰安方向去的高速上一个收费站出口附近遇见了一个在路边步行的人,抢了他一个包和一部手某,包里有几百块钱、驾驶证、身份证、银行卡、存折,还有票据等情况。

(7)被告人张某甲供述笔录,证实2009年9月22日晚上11点多,其和陈某、田某、张某甲四个人从莱芜市出入口上泰莱高速往泰安方向走,开了五六分钟看见路边停一辆蓝色货车,其把车停在他前面,他们三个人拿刀和电警棍下去了,这次抢了一部手某,没有抢到钱。接着往前走,开有二十分钟左右,又发现路边停一辆大货车,他们三人拿刀和电警棍下去抢了七八百块钱某手某。往前走了不到十分钟,遇到在高速路边步行的一个行人,他们三人下去抢了那人的包,包里有一百多块钱某情况。

(8)被告人陈某供述笔录,证实2009年9月22日晚上七点多钟,其和张某甲、张某甲、田某四个人开着桑塔纳2000从新泰上的高速,一直往滨州方向走,到了滨州之后往回走,经莱芜、泰安回家,一路上抢了几起。大概到了9月23日凌晨两三点钟的时候,在莱芜北边一个高速出入口附近抢了一辆停放在路边的同方向大货车,有两个人检查车子,张某甲把车停在他们前面,张某甲先过去问要不要帮忙,接着他晃灯了,其和田某就拿砍刀背在身后过去,拿砍刀架在他俩脖子上控制住这两人,向他们要钱,在年青人身上搜到2000多块钱某一部手某,在年龄大的身上只搜到一部手某。抢完上一起之后其几人经莱芜转莱泰高速往泰安走,凌晨三点左右,在莱芜南附近又抢了一辆同方向的蓝色尖头大货车,车上拉的是输油输气的大管道。对方就一个30多岁的男司机在修车,张某甲先下去问要不要帮忙。其和田某接着拿砍刀跑过去,那司机已经窜到车上,其三人堵车门把他拽下来,在车里搜到了1000多块钱某一部翻盖手某。大概凌晨四五点钟,我们在莱芜靠近泰安的地段上抢了一个行人,他当时手某拿了一个长方形像车牌似的的东西站在路边。其就停在他边上,张某甲问他要不要打车。他说不要,车马上就来。其和田某就上去把砍刀架在他脖子上,张某甲还用电警棍电了他两下,搜他身,搜到一个深颜色的包,包里有300多块钱、一部手某,还有身份证、银行卡等情况。

另查明,为证明全案事实,公诉机关还当庭宣读和出示了户口证明、抓获及到案经过证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证据,分别证实被告人张某甲的出生于X年X月X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某民币x元;田某出生于X年X月X日;杨某某出生于X年X月X日;张某甲出生于X年X月X日;陈某出生于X年X月X日。2009年9月3日,被告人张某甲、田某、陈某在新泰市X镇鑫磊饭店吃饭时被抓获;2009年11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淄博市X区被抓获,被告人张某甲在菏泽市巨野县被抓获。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的检举揭发未查证属实等情况。

本案所有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具有关联性,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综合分析认为,五被告人交叉结伙实施二十二起抢劫犯罪的事实,不仅有五被告人的稳定供述,还有被害人张某丁、水某、江某等人的陈某、法医学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佐证,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同时户籍证明证实五被告人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某龄。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田某、杨某某、张某甲、陈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某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其中被告人张某甲、张某甲、田某、杨某某多次抢劫且抢劫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多次参与抢劫。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田某、杨某某、张某甲、陈某交叉结伙,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关于被告人张某甲、张某甲提出二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的辩解理由,经查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甲等人系实施抢劫犯罪后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抓获归案,虽然归案后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交代公安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但二人不是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该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田某、杨某某、张某甲的辩护人提出三人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甲、田某、杨某某、张某甲、陈某事先预谋,分工配合,积极参与抢劫犯罪,均系主犯,该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可以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的地位和作用在量刑时有所区别。

关于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抢劫葛某、刘某都是未遂,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在该起抢劫犯罪中,被害人刘某都驾车逃离,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劫得财物,是犯罪未遂,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关于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张某甲归案前有自首的打算,归案后能够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检举揭发情节虽未查证属实,但应视为自愿认罪、悔罪的表现,且在抢劫犯罪中没有致人重伤、死亡,后果不是特别严重,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田某的辩护人提出田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且未造成重伤以上后果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杨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张某甲无前科,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在犯罪中主要负责开车,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以上四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均是酌定情节,与本案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相比,不足以对上述被告人从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评价,并充分考虑各被告人犯罪的具体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某民币x元;原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某民币x元(已交纳),数罪并罚,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某民币x元。

(扣除已交纳的人民币x元,余下罚金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田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某民币x元。

(罚金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杨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某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4日起至2024年11月3日止。罚金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张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某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2年9月22日止。罚金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某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19年9月22日止。罚金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潘荣凯

代理审判员陈某亮

人民陪审员魏某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韩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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