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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张某某抚养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镇X村张北组村民,现住(略)。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镇X村张北组村民,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抚养费2600元,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张某某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0)阎法执字第X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项军

执行员代发振

执行员张艳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秦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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