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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红荆村X村民,住(略)。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红荆村X村民,住(略)。。

程某某依据本院生效的(2009)阎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陈某某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陈某某应赔偿申请人1903.92元,承担案件诉讼费130元,执行费50元,合计2083.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某,被执行人代刚强未主动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促使其履行了上述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阎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丁振虎

执行员白凌河

执行员张艳

二0一0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秦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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