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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男,39岁。

委托代理人周华意,郑州市中原区X路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李某乙。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甲诉称,2010年12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被告承诺在2010年12月底前偿还,但至今仍未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x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立案前被告李某乙已因交通事故于2010年12月14日死亡,故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宇

二0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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