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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王某某于2009年3月17日在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某支付劳务工资款x元及误工费并承担诉讼费用。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4日作出(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王某某及李某某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范杰

审判员戴蕙

代理审判员杨帆

二0一0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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