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王某某于2009年3月17日在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某支付劳务工资款x元及误工费并承担诉讼费用。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4日作出(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王某某及李某某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范杰
审判员戴蕙
代理审判员杨帆
二0一0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