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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与徐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石泉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执行钟某某福与徐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09)石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钟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当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x元,申请执行人其余赔偿款2000元,当事人放弃,本案执行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09)石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执行员张勇

二0一0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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