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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勤工俭学办公室、平顶山市教育局与张某某等11人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再审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平顶山市勤工俭学办公室(原河南省平顶山市教育生产服务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X路东X号。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梅和平,河南首位(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再审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平顶山市教育局,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梅和平,河南首位(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申请再审人、原一审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申请再审人、原一审被告)安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申请再审人、原一审被告)李某乙(又名李X),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申请再审人、原一审被告)宋某丙(又名宋X),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申请再审人、原一审被告)许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申请再审人、原一审被告)孟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申请再审人、原一审被告)金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申请再审人、原一审被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申请再审人、原一审被告)闫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申请再审人、原一审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申请再审人、原一审被告)霍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上述11名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丁,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平顶山市勤工俭学办公室、平顶山市教育局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等11人劳动争议一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5日作出(2009)新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平顶山市勤工俭学办公室、平顶山市教育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3日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顶山市勤工俭学办公室及上诉人平顶山市教育局的委托代理人宋某甲、梅和平,被上诉人张某某、李某乙、金某某、宋某丙、杨某某、安某某及张某某等11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某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9)新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楚军荣

审判员翟建生

审判员曹蕊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祖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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