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被告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戴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协议,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55元,减半收取477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洪青万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陶文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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