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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潼关县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现住西安市莲湖区梧桐华府X号楼X室。

委托代理人周军,陕西金陡(略)事务所(略)。

被告王某某,男,现年约40岁,现住(略)。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军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郑某某、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元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协议,约定将原告位于县城东小区的房屋交由被告承租,租赁期限为5年,从2007年元月25日起至2012年元月24日止,租金为每年5万元,五年共计25万元。协议签订之日首付20万元,2008年12月30日一次性付清下余租金5万元,协议就其他事项也做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交付房屋,被告也按期交付了20万元首付租金。按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08年12月30日交付下余租金5万元,但被告违反约定,经多次催促,至今未予交付,且拒不退腾房屋,致使原告利益受损。现诉至法院要求: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二、被告退腾原告房屋。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某未答辩,亦未出庭。

经审理查明:2007年元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原告将其位于县城东小区的房屋交由被告承租,租赁期限为5年,从2007年元月25日起至2012年元月24日止,租金为每年5万元,五年共计25万元,协议签订之日首付20万元,2008年12月30日一次性付清下余租金5万元,协议另就其他事项也做了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交付了房屋,被告也按期交纳了20万元首付租金。2008年12月30日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交纳下余租金5万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租赁协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2007年元2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应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中,原告如约交付了房屋,被告虽按期交纳了20万元的首付租金,但未按约定于2008年12月30日一次性交纳下余租金5万元,明显构成违约,原告依据协议约定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并要求被告退腾房屋的诉请具有事实依据,依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

二、被告王某某向原告郑某某退腾房屋。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娥

审判员姚新莹

审判员佟均停

二0一0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孟庆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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