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寰,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俊,河南金誉(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柴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以德,河南以德(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方寰、刘某因与被上诉人柴某,原审被告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柴某于2009年12月3日向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x.9元及利息,并承担连带责任。该院于2010年5月12日作出(2010)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方寰、刘某不服该判决,于2010年5月15日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1日、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方寰及方寰、刘某的委托代理人陈俊,被上诉人柴某的委托代理人郭某某、陈以德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李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桥区人民法院(2010)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某成
审判员李某本
代审判员吴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