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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某招摇撞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庞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买卖国家证件罪,1999年3月22日被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1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招摇撞骗,于2010年7月8日被新乡市国家安全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招摇撞骗犯罪,于2010年8月11日被新乡市国家安全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师某某,河南中豫(略)事务所(略)。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某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10年12月24日由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庞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自2009年以来,被告人庞某某曾向多人宣称其系国家安全部工作人员。2010年2月,被告人庞某某谎称自己是国家安全部正厅级调研员,负责查处河南、山东等四个省的贪污、腐败案件,在取得被害人胡某某的信任后,其以帮助胡某某追讨欠款为由骗取胡某金5000元。案发前,被告人庞某某将5000元退还被害人。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证人孙×、秦××、胡××、马×等人证言、被告人刘某田的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庞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庞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国家安全局对本案无管辖权,其所调取的一切证据都是程序违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判处被告人无罪。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

自2009年以来,被告人庞某某曾向多人宣称其系国家安全部工作人员。2010年2月,被告人庞某某谎称自己是国家安全部正厅级调研员,负责查处河南、山东等四个省的贪污、腐败案件,在取得被害人胡某某的信任后,其以帮助胡某某追讨欠款为由骗取胡某金5000元。案发前,被告人庞某某将5000元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庞某某的供述、证人孙×、秦××、胡××、马×等人证言、被告人刘某田的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冒充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庞某某犯招摇撞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庞某某冒充国家安全局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且有犯罪前科,在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国家安全局无管辖权以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庞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8日起至2012年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巧荣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张敬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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