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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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受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邹某某,河南九泰(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何某某,河南九泰(略)事务所(略)。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受贿罪,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井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邹某某、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贪污罪

2004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自己担任新华区农林水利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分别于2007年11月和2008年3月,以采取虚增植树造林苗木数量的方式,先后两次套取公款共计x元据为已有。

(二)受贿罪:2004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自己担任新华区农林水利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苗木供应商现金共计4.6万元。1、2004年至2006年期间,在本市X路银河宾馆收受鄢陵县苗木供应商杨XX现金x元后,同意杨XX继续向新华区农林水利局供苗。2、2005年的一天,王某某收受鲁山县苗木供应商王XX现金x元,王XX得以继续给新华区农林水利局供苗。3、2009年5月23日,王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收受鲁山县苗木供应商王XX现金x元,王XX得以继续给新华区农林水利局供苗。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0年11月22日被纪委移交到案,赃款已追回。

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告人户籍、任职证明、新华区农林水利局记账凭证及银行账户情况、王某某账户往来情况、存款凭条、取款凭条、购房收据、王XX购买基金账户明细、归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新华区纪委情况说明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受贿罪。被告人王某某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贪污罪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邹某某、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受贿罪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但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在公诉机关立案之前已经向公诉机关主动供述了贪污、受贿罪的事实系自首,且认罪悔罪、全部退赃,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一)贪污罪:2004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自己担任新华区农林水利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分别于2007年11月和2008年3月,以采取虚增植树造林苗木数量的方式,先后两次套取公款共计x元据为已有。

(二)受贿罪:2004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自己担任新华区农林水利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苗木供应商现金共计4.6万元。1、2004年至2006年期间,在本市X路银河宾馆收受鄢陵县苗木供应商杨XX现金x元后,同意杨XX继续向新华区农林水利局供苗。2、2005年的一天,王某某收受鲁山县苗木供应商王XX现金x元,王XX得以继续给新华区农林水利局供苗。3、2009年5月23日,王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收受鲁山县苗木供应商王XX现金x元,王XX得以继续给新华区农林水利局供苗。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0年11月22日被纪委移交到案,赃款已追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02年我开始分管新华区农林水利局林业工作至今,我收受过苗木供应商的钱财。2008年5月16日,南阳市南召县的苗木供应商吴XX曾给汇到我账户上4000元,2009年5月15日,汇到我账户上2000元。2005年,具体月份记不清了,鲁山县的苗木供应商王XX汇到我账户上x元。2004—2006年之间夏季的一天下午,鄢陵的苗木供应商杨XX打电话约我在光明路的银河宾馆的客房内见面,见面之后杨XX给了我x元的红色新版百元面值人民币旧钞。2009年5月份,鲁山县的苗木供应商王XX通过银行转账给我现金x元。苗木供应商给我送钱是因为我在局里负责树苗的购买和验收工作,在他们向我们供应树苗的过程中我们没有刁难他们、并适当的把我的农艺知识传授和指导,并及时给他们结算苗款,他们向我表示感谢,以便以后便于供苗。这钱大都用于我家庭生活开支了,有大约两三千元用于加班就餐了。我们单位规定不在基层吃饭,有时候加班比较晚,为了就餐方便,我情愿个人出钱和工作人员吃顿便饭,这是我的个人行为,与单位无关。

因为我马上要退二线了,从思想上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在工作中利用我分管林业工作的职权和单位采购树苗付款方式的弊端采取虚增树苗套取过公款。正常采购树苗的情况一般都是按照市里的植树造林计划,由区里下文件给各办事处、镇布置任务,然后我们局里领导们在一起开会研究确定品种、数量、规格,采购树苗数量数量不固定,会根据工作需要变更,但是变量不大,随后具体工作开展后再组织进行采购树苗。供苗商一般把树苗送到植树地点后由我局林业人员验收,一般不当场出具《新华区农林水利局苗木接收、验收单》,因为我局从事具体林业工作的人员少忙不过来,一般是事后(每年4月底前)过一段时间再出具接收单(接收单时间书写为实际树苗到货时间)再到树苗种植地的各镇、办找镇办负责林业工作的苗木接收人员签字、签章。造林过后再向区财政申请资金、到位后,通知供苗商开具发票和凭我局“苗木验收人员”、“实际树苗种植地单位、苗木接收人员”签字和签章的《新华区农林水利局苗木接收、验收单》经局长签字后由区财政支付树苗款。200履⒍骸敬诩旖衷锴评ㄖ疃傺阌较稚×⒊汀n阳镇、焦店镇造林计划,我根据当年的情况决定在焦店镇虚增一部分树苗来套钱。2006年3月份前的一天,我先根据当时种植杨树单价、数量算出一个总价,计算方式为:(杨树x棵X单价1.6元=x元),随后以局里办事需要用钱的名义让单位的工作人员王某彩在接收、验收单上书写“接收杨XX杨树一万六千棵和2006年1月17接收等内容”,并让其在苗木验收人员栏签字。之后又以上述理由分别找到张XX和刘XX在“接收、验收单”盖章、签字。植树造林结束资金到位后,2007年11月6日我打电话通知杨XX来我办公室结算树苗款,告诉他单位需要用x元,让他多开些发票,等结算树款后再把多开的这x元返还到我的存折上。杨XX表示同意,我把我个人在农信社新华联社开设的“x”账号提供给他,杨XX在他随身携带的发票上开具了连同我虚增的x元在内的共计6985脑⒌狈遥┪智笞秃医槲鲂脑沟杲虻恼暗印战⑹椤昭ナ钡汀婧嫡氖畹傺阌较稚×⒊汀n阳镇的“接收、验收单”、及杨XX开具的x元发票一起给杨XX,随后杨XX找刘XX局长签字审批后于2007年11月27日把钱打到了我的帐户上。办案人员出示的单位记账凭证中发票编号为x的河南省许昌市商业发票就是杨XX给我局开具的,发票中显示x元中就包含我套取的x元,其中凭证的附件中交货时间为2006年1月17日的盖有焦店镇林业工作站的接收、验收单就是我虚增的接收、验收单。这笔钱我于2007年12月9日取出现金x元放在家里,我妻子可能是用于她炒股使用了。(因为该植树造林工程发生在2006年1月,而新华区财政付款的时间为2007年11月,新任局长刘XX并不知道该植树工程的具体情况,因此在审批的时候签上了“去年遗留问题”的签字,刘XX局长对我虚增的x元不不知情。王某彩、张XX、刘XX知道我虚增了树苗,但并不知道我虚增了多少钱,这些钱干什么用他们也不知道。

新华区X年冬季造林工程中我又虚增了x元,用于购买位于新华区九天城的我个人的住房使用了。我先依据2007年冬季造林的市场价格算了一下,确定了“接收、验收单”上虚开的树苗的棵树与品种和树苗款总额是x元。随后找到了工作人员张XX、郭XX、尹梦杰、王某彩,让他们在“苗木验收人员栏”签名后分别去找接收人签字、盖章,其中焦店镇是我亲自去找到焦店镇林站的站长郭XX签字盖章的,我说的理由就是单位要用钱。造林资金到位后,2008年10月中旬我让杨XX过来,让他帮忙虚开发票,杨XX拿着资料办好审批手续后把x元树苗款汇到了我以前给他的那个帐户,款项到帐后我又陆续存取几笔,2008年12月13日支付我现在住房的房款x元用了。

2、证人杨XX证言:我经营的鄢陵县鑫鑫花木专业合作社从1998年开始向平顶山新华区销售苗木。2004年至2006年之间一个夏季的一天下午,我在平顶山光明路银河宾馆约见王某某,给了他x元现金,告诉他想继续向新华区供苗,王某某收下钱表示同意。2007年下半年,我找新华区农林水利局的王某某结算苗木款项,王某某提出单位办公费紧张,让我在树苗款上虚增一笔x元销售发票,并给我提供了一个个人帐户,我把钱结出来后给他汇过去了。2008年下半年又虚增过一次,数额是x元。

3、证人张XX证言:新华区农林水利局2008年10月第X号凭证中,交货日期为2007年12月7日的“新华区农林水利局苗木接收验收单”中的内容是我写的。当时王某某局长喊我单独去他办公室,给了我一张空白验收单让我签字,说领导们知道这件事,我就按照王某长交代的树种名称和数量填写了“验收单”,当时该单据上另外两个签名的人郭XX和郭XX并没有签字,“验收单”上也没有盖任何某章。其他人什么时间签名,什么时间报销我就不知道了。新华区农林水利局2007年11月第X号凭证中,交货日期为2006年1月7日的“新华区农林水利局苗木接收验收单”的签字也是我写的,也是王某某局长喊我到办公室,他拿出一张已经已经填写过的“验收单”,说别人都签过字了,让我也签一下字。我记得在我签名之前,我们局的王某彩已经签过名了,但刘XX还没有签名,验收单并没有盖任何某章。我们工作中验收单上的日期实际上是我们现场验收树木的日期,而填写验收单一般都是两三个月以后了,这两张验收单,日期为2006年1月17日的验收单应该是在2006年3、4月份王某长叫我签名的,2007年12月7日的验收单大概是2008年3、4月份王某长把我喊到办公室叫我签名的,具体是那一天时间长了我记不清楚了,大致月份有印象。这两张验收单我签字后给了王某长,王某长怎么处理了我不知道,所记载的树苗我一次都没有去现场验收过。

4、证人刘XX证言:2006年大概3月份的一天,郭XX站长把我喊到他的办公室,区林业局的王某某局长也在那里,郭站长把一张日期为2006年1月17日、供苗方为杨XX、品种为杨树、数量为x棵、的新华区农林水利局苗木接收验收单拿出来,让我在苗木接收人员签字处签名,实际上我没有接受过这批树苗,因为是领导的安排,所以我没有多问就签上了。

5、证人郭XX证言:2008年3、4月份的一天,农林水利局副局长王某某拿一张验收单找我签收,就是你们给我看的这张2007年12月7日的新华区农林水利局苗木接收验收单。我问他是咋回事,他解释说“当时是和xx镇(xx办事处)的树苗是一车,你们没有用那么多”,因为是区里领导里,我当时也没有深问,就在验收单上“苗木接收人员栏”签字盖章了,但这批树苗x棵我们实际未接收。这种情况我印象中还有一次,是哪一年我记不清了,我让刘XX在《新华区农林水利局苗木接收验收单》签字盖章了。

6、证人郭XX证言:2008年大约3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局长把我喊到他办公室,说局里有些经费没法走,想从苗木接收上解决一下经费,随后他拿出一张接收单,让我在苗木验收人员栏签上我的名字,就是你们给我看的这张交货日期为2007年12月7日的“新华区农林水利局苗木接收验收单”,我签字后就走了,实际上我没有接收过这批树苗。

7、证人尹XX证言:2008年3月底前的一天,王某某局长在他的办公室给我提供了两张苗木便条,让我到矿工路街道办事处和西市X街道办事处完善手续。第一张便条的内容是日期为2007年12月15日,供苗方为杨XX、品种为合欢、数量为2700棵、苗高为2.5m、地径为3cm,我按照便条内容填写了验收单,然后去找矿工路街道办事处胡伟哲主任,胡主任安排人签字、盖章的后把验收单给我,我把验收单交给了王某某。第二张便条是日期为2007年12月17日、供苗方为杨XX、品种为杨树、苗高为3.5-4m、地径为3cm、数量为5700棵,我按照便条内容填写验收单,然后到西市X街道办事处找杨XX签字、盖章,杨XX安排人办好后把验收单给我,我把验收单交给了王某某。我没有见过这两张单子上的实物。

8、证人胡XX证言:2007年冬季,根据新华区荒山绿化的政策和任务,我们办事处开展植树造林工作,树苗是由新华区农林水利局负责提供的,我们没有具体安排人员负责树苗的验收和记录,只是由我们的工作人员对树苗的数量进行大致的目测,并没有具体去清点、记录、验收,具体树苗的数量由新华区农林水利局说了算,当时共绿化了100余亩山地。2008年春季的一天,新华区农林水利局的工作人员尹梦杰到我办公室,要求我对2700株合欢树苗的验收单办理验收手续,我交代当时的办公室主任的高XX负责办理此事。因当时任务是由办公室牵的头儿组织栽植的,事后我没有再过问此事。

9、证人高XX证言:2008年农林水利局尹梦杰到矿工路办事处办理苗木验收手续,我当时在办事处担任办公室主任,胡XX主任安排我负责办理。2007年冬天植树造林的树苗由农林水利局负责供应,具体树苗数量我不清楚,胡主任给我说该咋办咋办,我就在尹梦杰提供的验收单上签字盖章了。

10、证人杨XX证言:我在西市场办事处负责林业管理,新华区农林水利局2007年12月17日苗木验收单共计5700棵,签名的接收人员是西市场办事处张泉庄村的兰XX和我,这张验收单是虚开的,我实际并未见过这批树苗。当时是新华区农林水利局的王某某局长事先打电话和我联系,然后派农林水利局的尹梦杰过来,我看验收单已经填写好了,就签了字,又经办事处主任徐东伟同意后加盖了公章。张泉庄村的兰XX是我通知过来的,说有的树苗卸到别的地方了让他签字,兰XX没说啥签了。我只是按领导安排办事,没拿过任何某处费。

11、证人兰XX证言证实内容与杨XX证言一致,且相互印证。

12、证人刘XX证言:2007年7月至2010年10月我担任新华区农林水利局局长,我在任期间解决办公经费全部通过财政申请支付,没有通过其他途径套取办公费用情况,也没有通过王某某套取过任何某金。

13、证人徐XX、付X证言证实内容与刘XX证言一致,且相互印证。

14、证人证言:证实新华区农林水利局的资金来源没有非法套取情况。

15、证人王XX证言:我的证券买卖帐户是x,2007年12月9日存入的x元是我丈夫王某某给我的钱,这钱赎回后都用于家庭开支了。我家购买九天城尚苑小区的住房花了42万多元,号码为x的帐户是王某某为付款方便在银行开的,2008年10月13日存入x元,10月27日村人x元,10月28日存入x元,11月3日存入x元,这四笔钱都是王某某存的,钱从哪里来的我不清楚。11月4日取走x元王某某干什么用了不清楚;11月6日取出15万元缴纳房款了,当天缴了17万元,有2万元是另外的钱;11月12日存入10万元,是我证券帐户里的钱;12月3日存入4000元,是王某某的钱,具体来源不清楚;12月8日存入x.87元是一笔定期到期的钱,当天支取的x元用于缴纳房款了。

16、证人王XX证言:2003年我开始向新华区农林水利局供应树苗,负责林业采购的副局长王某某曾两次在向我结算树苗款后向我索要现金,我一共给他3.6万元钱。第一次是几年前大概2004年至2006年期间,具体的时间实在记不清了,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要买房子,让我给他弄两万元,我就给他办了,具体是给现金还是汇到帐户上的记不清了。第二次是在2009年5月23日,一大早王某某就给我打电话,说急用钱,要我给他弄两万元,我说自己的卡上没有那么多钱,王某某说让我看着办,他用短信给我发了一个银行卡号,x的农信社帐户,我到鲁山农信社融昌分社从我的银行卡“x”上取出x元转存过去。王某某是负责林业工作的副局长,我想以后多给他们局供应些树苗,他向我要钱,我就按照他的要求办理了。他平时没有对我进行过苗木种植的技术指导帮助。我提供给新华区农林局的树苗数量与检察人员提供给我辨认的验收单是一致的,没有给王某某代开过其他人的苗木款发票。

17、证人吴X证言:证实王XX所提供的树苗均已栽种到位,检察机关所提供辨认的苗木验收单树苗种类和数量与王XX实际提供的种类和数量一致,不存在虚假情况。

18、证人李XX、陈XX证言与证人吴X证言一致,且相互印证。

另有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任职证明、新华区农林水利局记帐凭证及银行帐户情况、王某某帐户x往来情况及杨XX存款凭条、王某某取款凭条、王XX取款凭条、吴XX存款凭条、王XX购买基金帐户明细、王某某购房收据、归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新华区纪委情况说明等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新华区农林水利局副局长,负责植树造林工作的职务之便,采取虚增植树造林苗木数量的方式,套取公款据为己有,并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邹某某、何某某辩称被告人在公诉机关立案前已经向公诉机关主动供述了贪污、受贿罪的事实,系自首,且认罪悔罪、全部退赃,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毅

审判员来群岭

助理审判员陈亚丽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吴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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