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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马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高中文化。

委托代理人何景涛,扶沟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女,回族,1964年7月l5日生,初中文化。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扶沟县人民法院(2008)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被上诉人马某的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扶沟县人民法院(2008)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扶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朱新章

代理审判员付天军

代理审判员李俊华

二0一0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刘某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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