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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0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牛广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9日下午,在安阳市X乡X村,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因盖房发生矛盾引发打架,赵某某用手打了朱某某左脸一耳光致使朱某某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经法医鉴定,朱某某损伤构成轻伤。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9日下午,在安阳市X乡X村,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因盖房问题发生纠纷引发打架。朱某某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经法医鉴定,朱某某损伤构成轻伤,赵某某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解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了2010年9月9日下午,在安阳市X乡X村与朱某某因盖房发生矛盾引起打架,其用手打了朱某某左脸一耳光,朱某某将其头部抓流血的经过。被告人朱某某陈述了2010年9月9日下午,因盖房发生矛盾引起打架,赵某某用手打了其左脸一耳光的情况。证人李某某、申某某证言均证实赵某某用手打朱某某一耳光,朱某某把赵某某头抓流血的经过。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安)公(物)鉴(法活)字[2010]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朱某某左鼓膜外伤性穿孔构成轻伤。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安)公(物)鉴(法活)字[2010]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赵某某损伤构成轻微伤。调解协议书证实赵某某赔付朱先亮各项费用7000元,民事部分已调解解决。另有被害人朱某某所写的撤诉申某书、收到条、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

以上所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示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做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因故与人殴打,致人轻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解决,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故意伤害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5日起至2011年4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琰成

审判员李某伟

审判员于敏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董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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