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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会民一初字第401号原告刘XX、陈某、陈某、易某与被告杨XX相邻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湖南某洞口县人,公务员,住会同县X镇X街XX号。

委托代理人陈某,湖南某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工作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王XX,湖南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略)。

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湖南某会同县人,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湖南某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工作证号(略)。

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湖南某会同县人,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湖南某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工作证号(略)。

原告易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湖南某会同县X镇远县X组。

委托代理人陈某,湖南某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工作证号(略)。

被告杨XX,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侗族,湖南某会同县人,退休干部,住会同县X镇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陈某、陈某、易某与被告杨XX相邻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陈某、陈某、易某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陈某、陈某、易某在案件诉讼过程中,以与被告杨XX庭外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陈某、陈某、易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XX、陈某、陈某、易某负担。

审判长许积祥

审判员周某云

人民陪审员周某凡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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