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湖南某洞口县人,公务员,住会同县X镇X街XX号。
委托代理人陈某,湖南某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工作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王XX,湖南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略)。
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湖南某会同县人,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湖南某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工作证号(略)。
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湖南某会同县人,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湖南某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工作证号(略)。
原告易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湖南某会同县X镇远县X组。
委托代理人陈某,湖南某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工作证号(略)。
被告杨XX,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侗族,湖南某会同县人,退休干部,住会同县X镇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陈某、陈某、易某与被告杨XX相邻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陈某、陈某、易某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陈某、陈某、易某在案件诉讼过程中,以与被告杨XX庭外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陈某、陈某、易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XX、陈某、陈某、易某负担。
审判长许积祥
审判员周某云
人民陪审员周某凡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征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