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因涉嫌犯贪污罪,2008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贪污罪,2008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2009)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退缴的赃款x.5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以“原判量刑重,其所分的4万元已退回”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09)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亚洲
审判员乔静
审判员徐发营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查国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