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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X职务侵占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X,因本案于2009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X犯职务侵占罪,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XX、被告人陆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份,被害人韩XX认识了被告人陆X。2008年6月份韩XX应被告人陆X要求注册成立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由韩XX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陆X任总经理。2008年7月份陆X以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名义与XX物产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木薯淀粉销售合同,该月底韩XX支付了32.5万元的货款,并由被告人陆X于2008年8月4日将100吨木薯淀粉从仓库提走运往福建晋江进行出售。后陆X委托他人将该批木薯淀粉以24.2万元的低价出售给许健康,在收受他人部分货款后,被告人陆X将其中的3万元货款交给公司业务员庞XX让其带回上海公司,而后自己携余款4万余元逃匿。2009年2月20日被告人陆X在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X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X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庞XX、许XX、许XX、杨X、江XX、汤XX等人的证词、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扣押物品清单、伪造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资料、销售合同、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XX物产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商品销售提货通知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屋租赁规定、物业租赁协议、公安机关工作情况。拓荣县公安局东源派出所证明、泉州市鲤城区公安分局刑侦六中队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陆X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X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根据被告人陆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20日至2013年2月19日止。)

二、赃款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华赛英

审判员汤静隽

代理审判员成福鑫

书记员龚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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