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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贩卖发票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西省乐平市xxx号。2007年10月19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x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0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xxx与xxx经事先联系后,至约定的本市梅陇x村门口,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向xxx出售十本(共计500份)《上海市工商业限额统一发票》,当xxx收款欲离开现场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经鉴定,上述500份发票均系非法制造的发票。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x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提请依法审判。

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除被告人xxx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外,还有证人xxx的证言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扣押物品清单、赃物照片;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分局统一发票鉴定证明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500份,其行为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且相关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x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0月19日起至2008年4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及缴获的假发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罗涛

书记员王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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