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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上诉人王山林及舞钢市杨庄乡柏庄村村民委员会债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舞钢市司法局干部,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山林、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国全,河南银海(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舞钢市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村主任。

上诉人张某某与上诉人王山林及被上诉人舞钢市X乡X村民委员会债权纠纷一案,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7日作出(2010)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张某某、王山林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2010年11月30日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7日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依法确认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山林所争议的补偿款归原告张某某所有,其争议问题的实质是土地权属问题。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双方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某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瑞英

审判员王绍峰

审判员张小青

二О一О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金新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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