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秦培新,河南王洪玉(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领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曾用名李X,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中明,淇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李某甲与被上诉人李某乙共同共有纠纷一案,李某乙于2009年元月17日向淇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某甲给付卖车款1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按每日53.93元计算,自2008年4月20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之日止)。淇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3日作出(2009)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秦培新、被上诉人李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中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淇县人民法院(2009)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淇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郑月娟
审判员岳中华
审判员徐海勇
二0一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