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0年8月30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叶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8月28日、29日,被告人程某甲伙同张西顺(另案处理)等人在平顶山市卫东区X街道办事处程某村西北十八亩地,在没有取得采伐林木许可证的情况下无证采伐558株杨树,立木蓄积43.9386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贾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程某乙、程某丙等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林业技术鉴定材料、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在明知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发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30日起至2011年3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克娜
二O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某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