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周某甲等与河南华创对外劳务公司为劳务担保合同一案申诉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周某甲,男。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周某乙,男。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周某丙,男。

委托代理人李雪丽,河南青剑(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河南华创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某某,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申请再审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华创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公司)劳务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08年3月10日作出的(2007)宛龙民商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无管辖权;2、周某丙对担保一事不知情,三被告不应承担担保责任;3、原审对合同效力的认定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4、原判决认定周某现违约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被申请人辩称:1、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为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合同签订地及履行地均是在南阳市卧龙区,原审法院有管辖权;2、周某丙向华创公司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及照片,担保行为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合同效力是法院依职权审查得出的结论,未超出诉讼请求范围;4、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认为,华创公司系合法经营的劳务中介服务公司。2007年8月1日华创公司与周某现及原审被告签订《赴韩国船员(劳务)协议书》及《担保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由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管辖。且协议书第十五条显示,合同签订地为河南南阳,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华创公司与周某现及原审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及担保合同均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周某丙称对担保一事不知情,但却向原告提供了身份证明及照片,故担保行为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将周某现送至韩国打工,现周某现无故脱离原工作岗位,违反了双方协议书中关于无故脱岗视为违约的约定,故周某现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因原、被告双方所签担保合同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对被担保人周某现违约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和数额作了明确的约定,即周某现发生违约情形,三被告即应连带承担20万元违约金,故华创公司依据双方所签订的担保合同条款,诉请原审被告连带承担20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卫

审判员吴明栓

代理审判员马蕊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尹双珊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