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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申请执行吴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曾用名吴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在(略),住(略)。

法定代理人魏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系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之母。

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2009年7月至2010年12月份抚养费共计1800元。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已经主动交纳案款1800元,执行费50元亦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6)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二项即吴某某给付郭某某2009年7月至2010年12月份抚养费共计1800元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

代理审判员张雯雯

代理审判员段蔚娟

二0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陈育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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