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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华夏、李裕扬、孙某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新乡华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孙某丁、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负责人韩刚,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自芳,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张保军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张保军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张保军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张保军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张保军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新乡华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伟,董事长。

原审被告孙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系孙某戊之妻,基本情况同上。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国际业务保险部。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范某某、孙某丁、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新乡华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孙某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国际业务保险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费。

审判长范某军

代理审判员沈志勇

代理审判员黄某锋

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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