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炳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7)开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金龙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下落线索,且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开执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黄某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吴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