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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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2009年3月5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3月13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9年5月26日因涉嫌盗窃犯罪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0年8月3日被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公安局逮捕,2010年8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9年3月3日,被告人宋某某伙同韩永林、赵升武、王旺、廖菊平、陈联卫(均已判刑)预谋进行盗窃,上午11时许,宋某某等六人流窜至镇平县,选定荆xx开设的农药种子店为盗窃目标,六人分工后,由陈联卫、王旺在农药种子店门前望风,廖菊平先进店买了一袋玉米种子,看清店主存放现金的位置并告诉同伙,韩永林、赵升武和宋某某也进店购买种子,引店主出店。宋某某买三大袋种子让店主荆xx帮忙往路边搬送。韩永林趁机到店内将荆xx存放现金的抽屉撬开,盗走装x元现金的黑提包,由陈联卫架摩托车带其逃走,其余四人也一起往内乡县方向逃窜。之后在内乡县新达洗浴中心,六人对盗得的现金进行分赃,每人分得赃款2000元,余额六人共同消费。

2、2009年3月4日10时许,被告人被告人宋某某伙同韩永林、赵升武、王旺、廖菊平、陈联卫(均已判刑)预谋后,在内乡县城选定了总工会门口杨xx的水果门市为盗窃目标,六人进行分工后,赵升武以买烟为名看清杨xx存放现金的位置,韩永林、宋某某、王旺、陈联卫在附近望风和接应,廖菊平到杨xx店内买了三大袋苹果,让杨xx帮忙往车站路口拿,在杨xx离店的过程中,赵升武趁机进店将杨xx放在柜台下铁盒内装有现金1630元的钱袋盗走,由王旺、宋某某、陈联卫驾摩托车分别带赵升武、廖菊平、韩永林逃走。六人在“光友粉丝厂”南十字路口会合,赵升武将盗窃的现金交给王旺后六人在逃跑的途中被内乡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赃款追退失主。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数额较大,且系共同犯罪,请求依法惩处。

经审理查明:

1、2009年3月3日,被告人宋某某伙同韩永林、赵升武、王旺、廖菊平、陈联卫(均已判刑)预谋进行盗窃,上午11时许,宋某某等六人流窜至镇平县,选定荆xx开设的农药种子店为盗窃目标,六人分工后,由陈联卫、王旺在农药种子店门前望风,廖菊平先进店买了一袋玉米种子,看清店主存放现金的位置并告诉同伙,韩永林、赵升武和宋某某也进店购买种子,引店主出店。宋某某买三大袋种子让店主荆xx帮忙往路边搬送。韩永林趁机到店内将荆xx存放现金的抽屉撬开,盗走装x元现金的黑提包,之后在内乡县新达洗浴中心,六人对盗得的现金进行分赃,每人分得赃款2000元,余额六人共同消费。

2、2009年3月4日10时许,被告人被告人宋某某伙同韩永林、赵升武、王旺、廖菊平、陈联卫(均已判刑)预谋后,在内乡县城选定了总工会门口杨xx的水果门市为盗窃目标,六人进行分工后,赵升武以买烟为名看清杨xx存放现金的位置,韩永林、宋某某、王旺、陈联卫在附近望风和接应,廖菊平到杨xx店内买了三大袋苹果,让杨xx帮忙往车站路口拿,在杨xx离店的过程中,赵升武趁机进店将杨xx放在柜台下铁盒内装有现金1630元的钱袋盗走,由王旺、宋某某、陈联卫驾摩托车分别带赵升武、廖菊平、韩永林逃走。六人在“光友粉丝厂”南十字路口会合,赵升武将盗窃的现金交给王旺后六人在逃跑的途中被内乡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赃款追退失主。

另查明,被告人宋某某于2010年7月30日在回家投案途中被洛阳市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积极退还镇平县荆东鸽农药种子门市被盗款x元(荆东鸽种子门市被盗款为x元)。

被告人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宋某某供述

2009年3月3日和4日伙同韩永林、赵升武、王旺、廖菊平、陈联卫在镇平县一种子门市盗窃现金x元,在内乡县一水果门市盗窃现金1630元。

2、同案犯韩永林供述

2009年3月3日中午,我们6个人分骑3辆摩托车到镇平县一家种子门市,宋某某把我们几个叫到一块儿,他安排廖菊平到这家店里购买种子,陈联卫在店外望风,赵升武、宋某某到店里缠住店主。我给廖菊平100元让她买豆角种子时看准放现金的地方,宋某某、陈联卫趁老板不注意把抽屉里的黑色提包拿走,我们就一块到内乡县新达洗浴中心把钱分了,6人每人分了2000元,余460元消费了。第二天又用同样的手段在内乡县一个水果门市偷了1630元,被当场捉获,1630元也退给失主了。

3、同案犯王旺供述

在今年2月底我老表赵升武喊我跟他一起出去转转,就是去偷东西的意思,后来又喊他们村陈联卫、宋某某、胖子、还有个女人,我们6人骑3辆摩托车,我带着赵升武,宋某某带着廖菊平,陈联卫带着胖子。3月3日上午到镇平县城一个种子门市,廖菊平先到店里转了一圈出来,接着宋某某、韩永林、赵升武他们商量咋偷钱,我在外面望风,陈联卫离他们有个四五米远。商量以后宋某某进到店里买了几袋玉米种子,让店主送到路边,韩永林趁机进去偷钱。事成后我们6人骑摩托来到内乡,当天夜里在新达洗浴中心每人分了2000元,余下的钱消费了。次日中午在内乡县工会门口一个水果店还是以同样的手段偷了1630元,是赵升武进去偷得,在走的路上被民警捉获,1630元退给失主了。

4、同案犯赵升武供述

我和胖子、宋某某、王旺、廖菊平、陈联卫共6个人骑摩托从平顶山到镇平,在一个种子门市偷了x元左右,是胖子进去偷得,第二天又在内乡县工会门口一个水果门市偷了1630元,后被抓获。

5、同案犯陈联卫、廖菊平供述

二人供述盗窃镇平县种子门市X乡县工会水果门市的情节完全一致。

6、被害人荆xx陈述

2009年3月3日上午10点左右,有一个30多岁女的到我店里买了一袋豆角种子,她给我100元我找给她92元。这个女的走后又进来一个40多岁男子说要喷雾器,我说对面商店有,他还没走又进来一个男的要买3袋玉米种子,让我帮忙往外送,我把种子送到店外一扭头看见有个男的从我店里出来,我赶紧回到店里发现抽屉里的黑色提包不见了,我出来店门看见那个男的坐摩托跑了,我就打110报警,一共被盗x余元。

7、被害人杨xx陈述

3月4日上午10时,有个50多岁的男的到我店里买烟,他给我100我找他90,他走后没一会,又来了一男一女,那个女的买了3袋苹果让我帮忙往车站门口送,等我回到店里发现钱盒里面的钱没了,我赶紧报警,总共丢了1000多元。

8、证人陆xx、史xx证言

二人证实了知道荆xx的种子门市钱丢了,但不知具体数额。

9、辨认笔录及现场拍照

证实镇平县荆xx开办种子门市盗窃现场的情况。

10、现场平面图、现场拍照、辨认笔录

证实内乡县工会杨xx水果门市盗窃现场的情况。

11、书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

12、补充材料:

①内乡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情况说明

证实被告人宋某某有投案自由情节。

②收据一份

证实被告人宋某某已经退还荆东鸽种子门市被盗款x元。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被告人宋某某均无异议,所有证据来源途径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结伙流窜作案,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属共同犯罪,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积极退还赃款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本院为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日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杨志平

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李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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