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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寇某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男,X年X月X日生。系本案被害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寇某,又名寇X,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李某,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寇某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1年5月26日作出(2011)许县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寇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寇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各项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x.34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不服,以“一审判决对被告人的量刑明显过轻,认定原告人的损失错误”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寇某不服,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量刑过重,请求重新鉴定,上诉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条件,受害人无权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要求”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11)许县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小燕

审判员高东安

代理审判员李某伟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晁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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