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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8月2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本市一专卖店打工时,趁老板外出上厕所之机,将店里收银台内的200元现金及一部诺基亚5800黑色直板手机盗走。经荥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556元。现赃物及赃款均已追回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陈述、证人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退赃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归案后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吴松霞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吴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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