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7月21日被河南省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南省桐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桐柏县看守所。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О一О年三月二日作出(2009)桐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朱某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2009)桐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建淮
审判员王振伟
审判员孙涛
二О一О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张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