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骆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醴陵市渌江法律服务所(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骆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某与被告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某某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骆某某负担。
审判员吴中东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