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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某某与被告保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被告保安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保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蒋启良

审判员吴中东

人民陪审员汤道吾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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