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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福建元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畅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福建元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X村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

委托代理人郑俊佳,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畅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X区A幢X室。

法定代表人钟某。

委托代理人詹某某,男,1981年出生,系公司职工,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男,1959年出生。

本院于2011年6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福建元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畅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连带偿还借款45万元及利息x元(截止2011年1月20日止的利息)。被告同意还款。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福建省畅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自愿偿还原告福建元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45万元,款定于2011年11月30日前还清;

二、若被告福建省畅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还款,被告福建省畅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应向原告福建元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5万元及利息x元(截止2011年1月20日止的利息),该款于2011年12月1日偿还;

三、被告陈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4590元,由被告福建省畅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已由原告垫付,待被告执行本协议内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林某剑

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谢婷婷

书记员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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