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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海科电梯工程(福建)有限公司与被告世鸿(福建)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海科电梯工程(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世界金龙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彭某。

委托代理人池哲斌、叶某某,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世鸿(福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X区科技大楼X楼。

法定代表人姜某。

委托代理人陈大振,福建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海科电梯工程(福建)有限公司与被告世鸿(福建)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电梯安装款x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x.75元,并支付到期质保金x元,被告同意还款。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世鸿(福建)发展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海科电梯工程(福建)有限公司电梯安装款人民币x元和质保金人民币x元,合计人民币x元。

二、双方同意被告世鸿(福建)发展有限公司实际偿还原告海科电梯工程(福建)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60万元。具体还款期限、方式如下:

1、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天内被告应还款人民币10万元,以后每隔30日分别还款人民币10万元,直至偿还全部欠款人民币60万元止。

2、在前述还款期限内,若被告向银行申请办理的贷款到账,则被告应在该贷款款项到账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未付款项。

3、被告还款均应支付至原告指定的如下账户:开户行为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帐号为(略)。

三、原告海科电梯工程(福建)有限公司同意对其提供给被告世鸿(福建)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电梯安装质保期为二年。鉴于被告在原告质保期到期后已委托其它维保单位进行维保,原、被告双方同意原告剩余六个月质保期责任以原告承担被告与新维保单位签约的六个月维保费共计人民币7800元的方式一次性处理,该款项在被告支付原告最后一笔还款时扣除。

四、原告海科电梯工程(福建)有限公司保证其承包施工的电梯安装工程符合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

五、若被告世鸿(福建)发展有限公司存在任一期还款逾期或未足额还款情形,被告应承担逾期违约责任,逾期一个月(含一个月)的,被告应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海科电梯工程(福建)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一个月的,被告除应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外,原告还有权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范围申请法院对被告予以强制执行。

六、原告海科电梯工程(福建)有限公司保证其提供给被告世鸿(福建)发展有限公司的电梯配置的曳引机、门机电脑板按合同约定的寿命期执行。在寿命期内因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坏,由原告负责修复或更换。

案件受理费5325元,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原告已垫付,由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黄兴重

审判员林敏剑

人民陪审员颜铭艳

二0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谢婷婷

书记员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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