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8月1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8月20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8月20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彬、顿艳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4日20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因其所租住的房内电风扇不见去敲房东李某保的家门时,与在其隔壁居住的被害人李某丙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厮打,丁某某将李某丙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某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甲、李某乙人证言、身份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李某丙陈述及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8月11日起至2011年8月10日止)。
(判处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翟卫
审判员张嘉
审判员樊媛媛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胡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