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
原告徐某。
原告周某。
原告来某。
原告周某。
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陶鸿,上海闵卫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某。
委托代理人王晓钟,上海同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家具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文跃,江苏君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等诉被告倪某、某家具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等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家具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五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等撤回对被告某家具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金宇杰
审判员龚燕
代理审判员&x莹
书记员吴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