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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诉某人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

原告徐某。

原告周某。

原告来某。

原告周某。

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陶鸿,上海闵卫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某。

委托代理人王晓钟,上海同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家具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文跃,江苏君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等诉被告倪某、某家具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等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家具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五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等撤回对被告某家具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金宇杰

审判员龚燕

代理审判员&x莹

书记员吴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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