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某,男,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郭某,男,汉族,居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郭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接到执行通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仍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金融、房某、车管等部门,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黄庆锋
执行员陈捷勋
执行员谢倩倩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