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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串通投标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又名苏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串通投标罪,于2010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8月11日上午,民权县纪委在民权县行政服务中心公开拍卖信用社车辆,被告人苏某某伙同唐光、王忠建(均已判刑)等人,采取威胁、恐吓之手段,强行把其他竞标人的押金票收走,阻止他人竞标,从而以最低价拍得六辆汽车,后又到县委招待所重新高价拍卖,从中牟利。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伙唐光、王忠建、魏书勇、吕忠祥的供述、证人白xx、李xx、苏xx、张1xx、王x、张2x、孙xx、左xx、史x、刘x、徐1xx、潘xx、赵xx、吴xx、徐xx、张3xx、徐2xx、张4x、朱xx的证言、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伙同他人在招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在此次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初犯,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佟立民

二○一一年元月四日

书记员王利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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