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某,现在湖南省XX监狱服刑。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九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潭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二00九年三月三十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5月2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XX监狱于2011年5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XX监狱提出,罪犯陈某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靠拢政府。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学习认真,考试成绩较好。现在五监区从事电脑线加工劳动,劳动中能踏实肯干,吃苦耐劳,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现有减刑分95.3分,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为B等。上述事实,有罪犯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总结鉴定表记载,有监区X组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XX监狱提出罪犯陈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本裁定之日起,执行至二O一四年十月十八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江云
审判员周吉民
审判员胡明华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冯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