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尼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臧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旭,河南省临颍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
被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临颍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任该行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该行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临颍县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该局人教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宏伟,河南许慎(略)事务所(略)。
申请再审人尼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临颍支行、临颍县邮政局存款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漯立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八月九日作出(2010)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我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尼某某及其代理人王旭、臧某某,被申请人中国人民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临颍支行的代理人梁某某、胡宏伟,被申请人临颍县邮政局的代理人宋某某、李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尼某某起诉存款纠纷一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一、二审不予受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0)漯立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和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0)临民立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立案审理。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张书臣
审判员刘光耀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尚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