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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某与陈某甲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甲,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汉族。

原审被告:曲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菅运生,河南世纪风(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刘某某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09)禹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刘某某,陈某甲的代理人陈某乙,曲某某的代理人菅运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09)禹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退还上诉人刘某某。

审判长葛京涛

代理审判员谢新旗

代理审判员彭志勇

二O一O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孙飞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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