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原告张某。
被告张某。
案由:继承析产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某号的西首楼房三上三下中,其中东面一上一下归被告张某所有,中间一上一下归原告张某所有,西面一上一下归原告张某所有,合墙共有;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两原告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5月6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x莹
书记员吴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