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高某某诉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七里河村村民委员会菜市场、河南美景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苏汝国,河南帅法(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乡X村民委员会菜市场。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乡X村。

被告河南美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某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厦B座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向辉,河南豫都(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刘向明,河南豫都(略)事务所(略)。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乡X村民委员会菜市场、河南美景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某诉称:2001年7月26日原告以小香驴火锅总店的名义与被告南曹菜市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南曹菜市场租赁给原告20间房屋做饭店使用,每月租金x元,承租期限10年,自2004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7月30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租金并进行了装修。2008年按照政府规定,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乡X村实行城中村改造,原告所租房屋也在改造范围,该区域拆迁单位是被告美景公司。被告美景公司未通知原告就将所租房屋拆除。现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受理后,经本院在工商局查证,原告所诉的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乡X村民委员会菜市场未经过工商登记,无法确定其主体资格,且原告也无法提供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乡X村民委员会菜市场的相关工商登记情况,故原告所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申茜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晓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